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2年度上易字第195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上易字第195號
- 上訴人
- 欣永晉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明憲
- 訴訟代理人
- 李有得
- 被上訴人
- 宜鴻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洪莉淇
- 訴訟代理人
- 蔡家豐
- 訴訟代理人
- 湯光民 律師
- 上一人複代理人
- 何佳臻
上列當事人間因返還所有物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3年8月1日上午11時10分在本院民事第四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上易字第195號
上列當事人間因返還所有物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3年8月1日上午11時10分在本院民事第四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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