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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2年度上易字第195號

返還所有物等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7 月 10 日

法官李素靖田玉芬吳森豐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上易字第195號

上訴人
欣永晉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憲
訴訟代理人
李有得
被上訴人
宜鴻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莉淇
訴訟代理人
蔡家豐
訴訟代理人
湯光民 律師
上一人複代理人
何佳臻

上列當事人間因返還所有物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3年8月1日上午11時10分在本院民事第四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0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素靖

                   法 官 田玉芬

                   法 官 吳森豐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魏安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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