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2年度上易字第19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所有物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7 月 10 日
- 法官李素靖、田玉芬、吳森豐
- 法定代理人李明憲、洪莉淇
- 上訴人欣永晉企業有限公司法人
- 被上訴人宜鴻營造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上易字第195號 上 訴 人 欣永晉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憲 訴訟代理人 李有得 被上訴人 宜鴻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莉淇 訴訟代理人 蔡家豐 湯光民 律師 上一人 複代理人 何佳臻 上列當事人間因返還所有物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3年8月1日上午11時10分在本院民 事第四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0 日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素靖 法 官 田玉芬 法 官 吳森豐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0 日書記官 魏安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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