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2年度上更㈠字第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股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12 月 31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上更㈠字第12號 上 訴 人 張豐明 訴訟代理人 吳永茂 律師 被 上訴人 保長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焜森 被 上訴人 呂宗達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李育錚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股權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9年8月27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第一審判決(99年度訴字第266號)提起上訴 ,經最高法院第一次發回更審,上訴人並為訴之變更,本院於 102年12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 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3年1月16日上午10時15分在本院第3法 庭另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31 日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法 官 法 官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 日書記官 陳昆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