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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2年度上更㈠字第12號

返還股權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2 月 31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上更㈠字第12號

上訴人
張豐明
訴訟代理人
吳永茂 律師
被上訴人
保長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焜森
被上訴人
呂宗達
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育錚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股權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9年8月27日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第一審判決(99年度訴字第266號)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第一次發回更審,上訴人並為訴之變更,本院於102年12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3年1月16日上午10時15分在本院第3法庭另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法 官

                   法 官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陳昆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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