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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2年度上更㈠字第21號

第三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6 月 03 日

法官黃崑宗羅心芳夏金郎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上更㈠字第21號

上訴人
蔡國治
上訴人
葉鴻杰
共同訴訟代理人
杜冠民 律師
被上訴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訴訟代理人
李玲玲
複代理人
陳柏瑋
複代理人
受告知訴訟人 漢唐國際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于學強
參加人
許能進
參加人
劉秀珠
訴訟代理人
何岳宗

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參加人于學強變更其應為送達之處所,而未向本院陳明,致其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裁定如下:

主文

于學強應予公示送達。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崑宗

法 官 羅心芳

法 官 夏金郎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蔡蘭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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