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2年度上更㈠字第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6 月 03 日
- 法官黃崑宗、羅心芳、夏金郎
- 法定代理人蕭長瑞、于學強
- 上訴人蔡國治
- 被上訴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漢唐國際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許能進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上更㈠字第21號 上 訴 人 蔡國治 葉鴻杰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杜冠民 律師 被 上訴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訴訟代理人 李玲玲 複 代理人 陳柏瑋 受告知訴訟人 漢唐國際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于學強 參 加 人 許能進 劉秀珠 訴訟代理人 何岳宗 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參加人于學強變更其應為送達之處所,而未向本院陳明,致其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裁定如下: 主 文 于學強應予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3 日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崑宗 法 官 羅心芳 法 官 夏金郎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4 日書記官 蔡蘭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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