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2年度上更㈠字第21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上更㈠字第21號
- 上訴人
- 蔡國治
- 上訴人
- 葉鴻杰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杜冠民 律師
- 被上訴人
-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蕭長瑞
- 訴訟代理人
- 李玲玲
- 複代理人
- 陳柏瑋
- 複代理人
- 受告知訴訟人 漢唐國際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于學強
- 參加人
- 許能進
- 參加人
- 劉秀珠
- 訴訟代理人
- 何岳宗
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參加人于學強變更其應為送達之處所,而未向本院陳明,致其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裁定如下:
主文
于學強應予公示送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