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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2年度再字第11號

返還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1 月 21 日

法官吳上康王浦傑蔡孟珊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再字第11號

再審原告
采虹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文才
訴訟代理人
陳 鎮 律師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璿永企業社即馮天昌、金全益金屬工廠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101年4月10日本院99年度上字第15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經查本件再審原告提起再審,本訴部分請求再審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302,083元,反訴部分經判決確定再審原告應給付之金額為3,941,716元,是本件再審之訴訟標的金額為5,243,799元,應徵再審裁判費79,462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民國102年11月29日前,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依同法第502條第4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吳上康

                   法 官 王浦傑

                   法 官 蔡孟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嘉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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