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2年度再字第11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再字第11號
- 再審原告
- 采虹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文才
- 訴訟代理人
- 陳 鎮 律師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璿永企業社即馮天昌、金全益金屬工廠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101年4月10日本院99年度上字第15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經查本件再審原告提起再審,本訴部分請求再審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302,083元,反訴部分經判決確定再審原告應給付之金額為3,941,716元,是本件再審之訴訟標的金額為5,243,799元,應徵再審裁判費79,462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民國102年11月29日前,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依同法第502條第4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