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2年度再易字第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抵押權範圍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11 月 26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再易字第11號 再審 原告 重億興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盧再傳 再審 被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豊彥 訴訟代理人 吳健誠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抵押權範圍等事件,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6 日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葉居正 法 官 蔡勝雄 法 官 莊俊華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8 日書記官 吳銘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