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2年度再易字第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8 月 27 日
- 法官陳光秀、莊俊華、李文賢
- 上訴人洪松宜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再易字第22號 再審原告 洪松宜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仁發建築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提起再審之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再審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向本院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6,185元,逾期不繳,即以裁定駁回其再審之訴。 理 由 一、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台幣987,708元,依民事 訴訟法第77條之17規定,應徵收如主文所示金額之再審裁判費,未據再審原告繳納。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7 日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光 秀法 官 莊 俊 華法 官 李 文 賢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7 日書記官 尤乃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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