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2年度再易字第3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12 月 17 日
- 當事人洪松宜、仁發建築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再易字第31號 再 審原 告 洪松宜 再 審被 告 仁發建築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夏曉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102年10月31日本院102年度再易字第22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再審之訴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再審之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之17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乃必須具備之程式。再審原告未繳納裁判費,法院定期間命補正後,逾期仍未補正者,其再審之訴即屬不合法,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規定即明。 二、本件再審原告提起再審之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02年12月4日以裁定命其於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 於102年12月6日送達再審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本院卷第15頁)。茲再審原告迄未依限補正,亦有本院裁判費或訴狀查詢表在卷足憑(本院卷第16頁),依上開說明,本件再審之訴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再審之訴為不合法,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2 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7 日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素靖 法 官 田玉芬 法 官 吳森豐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8 日書記官 魏安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