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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2年度勞上字第11號

給付工資等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1 月 25 日

法官李素靖田玉芬吳森豐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勞上字第11號

上訴人
冠宏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忠生
訴訟代理人
江信賢 律師
訴訟代理人
鄭家豪 律師
訴訟代理人
蔡麗珠 律師
被上訴人
林世源
訴訟代理人
李孟哲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給付工資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2年11月29日上午10時20分在本院民事第四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素靖

                   法 官 田玉芬

                   法 官 吳森豐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魏安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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