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4 分鐘讀完全文 1,205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2年度勞上字第12號

給付薪資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7 月 11 日

法官張世展顏基典王明宏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勞上字第12號

上訴人
郭文郁
上訴人
徐村昇
上訴人
李弘仁
上訴人
林孟螢
上訴人
許朝壯
上訴人
洪嘉駿
上訴人
蘇文龍
上訴人
任家麟
上訴人
鄭宗徨
上訴人
楊俊賢
上訴人
周文章
上訴人
劉見義
上訴人
蔡建民
上訴人
林昭鏵
上訴人
鍾永進
上訴人
楊允德
上訴人
蔡佳成
上訴人
梁靜梅
上訴人
郭泰山
上訴人
許金水
上訴人
許進泰
上訴人
吳安雄
上訴人
朱進銘
上訴人
葉清農
上訴人
鄭宗廟
上訴人
林秀琴
上訴人
陳水玉
上訴人
楊進來
上訴人
陳文清
上訴人
陳明正
上訴人
郭仲倫
上訴人
林秀枝
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永裕 律師

上列上訴人等與被上訴人璟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02年度勞上字第12號給付薪資等事件,上訴人等不服本院於中華民國103年5月27日所為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按提起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又依同法第466條之1第1項規定,對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查上訴人提起本件上訴,固於103年7月4日提出委任李永裕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未繳納上訴裁判費。經核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其中①給付員工紅利部分為新臺幣(下同)2,139,488元(如上開判決「附表一」「員工紅利C」欄編號22至53號所示之金額),應徵第三審裁判費33,279元;②給付失業給付部分為1,937,520元(如上開判決「附表一」「失業給付D」欄編號42至44及46至51號所示之金額),應徵第三審裁判費為30,309元;③未依原薪資回聘部分為257,491元(如附表一「未依原薪資回聘E」欄編號52、53號所示之給付內容),應徵第三審裁判費為4,140元;合計本件應徵第三審裁判費共計為六萬七千七百二十八元。茲限上訴人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後7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上開所示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者,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1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世 展

                   法 官 顏 基 典

                   法 官 王 明 宏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王全龍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2年度勞上字第12號於民國 103 年 07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薪資,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