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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2年度勞上易字第4號

給付資遣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9 月 12 日

法官黃崑宗羅心芳李素靖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勞上易字第4號

上訴人
邱進福
訴訟代理人
陳國瑞 律師
被上訴人
天耀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宇晟
訴訟代理人
王進輝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2年9月25日上午10時在本院民事第2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崑宗

                   法 官 羅心芳

                   法 官 李素靖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劉岳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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