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2年度勞上易字第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9 月 12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勞上易字第4號 上 訴 人 邱進福 訴訟代理人 陳國瑞 律師 被 上 訴人 天耀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宇晟 訴訟代理人 王進輝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2年9月25日上午10時在本院民事第2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2 日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崑宗 法 官 羅心芳 法 官 李素靖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2 日書記官 劉岳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