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2年度勞上易字第4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勞上易字第4號
- 上訴人
- 邱進福
- 訴訟代理人
- 陳國瑞 律師
- 被上訴人
- 天耀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宇晟
- 訴訟代理人
- 王進輝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2年9月25日上午10時在本院民事第2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勞上易字第4號
上列當事人間因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2年9月25日上午10時在本院民事第2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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