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2年度建上字第14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建上字第14號
- 上訴人
- 技豐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言祥
- 訴訟代理人
- 李銘洲律師
- 被上訴人
- 欣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志祥
- 訴訟代理人
- 楊偉聖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6月3日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三審上訴,應於上訴狀內表明上訴理由,其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提出理由書於原第二審判法院;未提出者,法院毋庸命其補正,由原第二審法院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71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於民國103年7月4日提起第三審上訴,未於上訴狀內表明上訴理由,迄今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其上訴顯難認合法。
二、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71條第1項後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