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2年度建上字第14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建上字第14號
- 上訴人
- 技豐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言祥
- 訴訟代理人
- 李銘洲 律師
- 上訴人
- 欣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志祥
- 訴訟代理人
- 楊偉聖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3年6月3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左: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第一項中關於「新台幣伍佰壹拾捌萬玖仟貳佰伍拾元」記載,應更正為「新台幣伍佰壹拾捌萬玖仟伍佰貳拾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