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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2年度建上字第14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0 月 08 日

法官吳上康蔡孟珊王浦傑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建上字第14號

上訴人
技豐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言祥
訴訟代理人
李銘洲 律師
上訴人
欣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志祥
訴訟代理人
楊偉聖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3年6月3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左: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第一項中關於「新台幣伍佰壹拾捌萬玖仟貳佰伍拾元」記載,應更正為「新台幣伍佰壹拾捌萬玖仟伍佰貳拾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吳上康

法 官 蔡孟珊

法 官 王浦傑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蔡振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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