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2年度建上字第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7 月 31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建上字第6號 上 訴 人 福樟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茂森 訴訟代理人 張雯峰 律師 奚淑芳 律師 複 代 理人 鐘育儒 律師 張書瑋 律師 被 上 訴人 宜鴻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莉淇 訴訟代理人 湯光民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3年8月27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2法庭另 行準備程序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1 日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素靖 法 官 吳森豐 法 官 田玉芬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 日書記官 劉岳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