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2年度建上字第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3 月 10 日
- 法官丁振昌、蔡勝雄、蔡雅惠
- 法定代理人王湘君
- 當事人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台北勞務中心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建上字第8號 聲 明 人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台北勞務中心 法定代理人 王湘君 訴訟代理人 鄧國璽 律師 上列聲明人因與祐昆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聲明承受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准由王湘君為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台北勞務中心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本件聲明意旨略以:伊之法定代理人已變更為王湘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5條規定聲明承受訴訟等語,並提出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104年1月19日輔人字第0000000000號函為憑,經核於法並無不合,自應准其承受訴訟,續行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177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0 日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丁振昌 法 官 蔡勝雄 法 官 蔡雅惠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0 日書記官 陳昆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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