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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2年度建上字第8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3 月 10 日

法官丁振昌蔡勝雄蔡雅惠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建上字第8號

聲明人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台北勞務中心
法定代理人
王湘君
訴訟代理人
鄧國璽 律師

上列聲明人因與祐昆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聲明承受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准由王湘君為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台北勞務中心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本件聲明意旨略以:伊之法定代理人已變更為王湘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5條規定聲明承受訴訟等語,並提出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104年1月19日輔人字第0000000000號函為憑,經核於法並無不合,自應准其承受訴訟,續行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177條,裁定如主文。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丁振昌

法 官 蔡勝雄

法 官 蔡雅惠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昆陽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2年度建上字第8號於民國 104 年 03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工程款,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