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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2年度重上更ꆼ字第6號

返還價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6 月 12 日

法官黃崑宗夏金郎羅心芳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上更ꆼ字第6號

上訴人
即反訴被告
瓏順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永國
訴訟代理人
林春發 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修仁 律師
上訴人
即反訴原告
葳盛精密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官嘉澤
訴訟代理人
葉東龍 律師
複代理人
古富祺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價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字第43號中華民國99年8月13日判決提起上訴,已於103年5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103年7月10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五法庭進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崑宗

                   法 官 夏金郎

                   法 官 羅心芳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淑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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