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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3年度上易字第149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2 月 24 日

法官吳上康蔡孟珊王浦傑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上易字第149號

上訴人
鴻碩營造有限公司即燦通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樹華
訴訟代理人
陳慶池
被上訴人
奧德美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瀛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3年10月21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左: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上訴人鴻碩營造有限公司設台南市○區○○路0段000巷0弄0○0號」「法定代理人李秀惠住同上」記載,應更正為「上訴人鴻碩營造有限公司即燦通營造有限公司設新北市○○區○○路00○0號6樓」「法定代理人楊樹華住同上」。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4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吳上康

法 官 蔡孟珊

法 官 王浦傑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蔡振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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