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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3年度上字第120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1 月 04 日

法官李素靖田玉芬吳森豐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上字第120號

上訴人
蕙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右山
上訴人
高源冷凍食品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宏安
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和均
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郁婷 律師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柏諭 律師
被上訴人
廣明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玉川
被上訴人
漢威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錦堂
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溫信 律師

      黃紹文 律師

      徐美玉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3年11月28日上午10時10分在本院民事第四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4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素靖

                   法 官 田玉芬

                   法 官 吳森豐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魏安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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