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3年度上字第98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上字第98號
- 上訴人
- 謝文精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祭祀公業黃振業間因租佃爭議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於103年7月22日所為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係租佃爭議事件,依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26條第1項規定固免收裁判費;惟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規定,對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上訴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查上訴人提起本件上訴,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7日內,補正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或按同法第466條之2,依訴訟救助之規定,聲請第三審為之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如逾期未補正者,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