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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3年度勞上更㈠字第5號

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4 月 07 日

法官張世展莊俊華王金龍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勞上更㈠字第5號

上訴人
王程新
訴訟代理人
曾靖雯 律師
複代理人
李育禹 律師
被上訴人
順一企業有限公司
被上訴人
兼 上
法定代理人
劉人維
共同訴訟代理人
楊偉聖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4年4月30日下午5時15分在本院民事第四法庭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7   日

         勞工法庭   審判長法 官 張世展

                   法 官 莊俊華

                   法 官 王金龍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林宛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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