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3年度勞上更㈠字第5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勞上更㈠字第5號
- 上訴人
- 王程新
- 訴訟代理人
- 曾靖雯 律師
- 複代理人
- 李育禹 律師
- 被上訴人
- 順一企業有限公司
- 被上訴人
- 兼 上
- 法定代理人
- 劉人維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楊偉聖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4年4月30日下午5時15分在本院民事第四法庭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勞上更㈠字第5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4年4月30日下午5時15分在本院民事第四法庭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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