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3年度重上字第101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上字第101號
- 上訴人
- 葆昇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瑞明
- 訴訟代理人
- 黃雅琴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羅宗賢律師
- 參加人
- 僑凌工程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辛素珠
- 訴訟代理人
- 陳國華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辛森源
- 被上訴人
- 圓直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中民
- 兼上一人
- 訴訟代理人
- 黃世直
-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戴勝利律師
林仲豪律師
吳佳龍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9月29日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第一審判決(103年度六訴字第2號)提起上訴,已於民國105年5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5年7月13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五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