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3年度上字第12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11 月 04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上字第120號 上 訴 人 蕙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右山 上 訴 人 高源冷凍食品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宏安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和均 黃郁婷 律師 陳柏諭 律師 被上訴人 廣明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玉川 被 上 訴人 漢威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錦堂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溫信 律師 黃紹文 律師 徐美玉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3年11月28日上午10時10分在 本院民事第四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4 日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素靖 法 官 田玉芬 法 官 吳森豐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4 日書記官 魏安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