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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3年度上字第15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不當得利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 裁判日期
    103 年 07 月 10 日
  • 法官
    李素靖吳森豐藍雅清

  • 當事人
    王燦堯天綾實業有限公司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上字第150號 上 訴 人 王燦堯 被 上訴人 天綾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彰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 年5月27日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第一審判決(103年度訴字第210號 )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文到五日內具狀補正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並按對造之人數提出繕本,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 理 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原第一審法院為之: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二、第一審判決及對於該判決上訴之陳述。三、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四、上訴理由。」,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上訴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444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天綾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對於民國103年5月27日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210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然其未於上訴狀內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亦未表明上訴理由。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五日內具狀補正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暨上訴理由,並按對造之人數提出繕本,如逾期未補正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即裁定駁回上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0 日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素靖 法 官 吳森豐 法 官 藍雅清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1 日書記官 尤乃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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