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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3年度上字第187號

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1 月 28 日

法官吳上康蔡孟珊王浦傑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上字第187號

上訴人
優勝建設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邦來

上列當事人與被上訴人魏瑞富間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4項規定,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並繳納第三審裁判費。

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且尚未繳納裁

判費,茲限上訴人於本裁定正本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律師委任書,

並補繳第三審裁判費31,200元(訴訟標的金額為2,000,000元)

,或依同法第466條之2訴訟救助之規定,聲請第三審法院選任律

師為訴訟代理人,逾期不為上開補正,即駁回第三審上訴,特此

裁定。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吳上康

                   法 官 蔡孟珊

                   法 官 王浦傑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蔡振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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