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3年度上字第187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上字第187號
- 上訴人
- 優勝建設開發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邦來
上列當事人與被上訴人魏瑞富間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4項規定,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並繳納第三審裁判費。
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且尚未繳納裁
判費,茲限上訴人於本裁定正本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律師委任書,
並補繳第三審裁判費31,200元(訴訟標的金額為2,000,000元)
,或依同法第466條之2訴訟救助之規定,聲請第三審法院選任律
師為訴訟代理人,逾期不為上開補正,即駁回第三審上訴,特此
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