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3年度上字第18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 裁判日期
    104 年 01 月 28 日
  • 法官
    吳上康蔡孟珊王浦傑
  • 法定代理人
    劉邦來

  • 上訴人
    優勝建設開發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上字第187號 上 訴 人 優勝建設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邦來 上列當事人與被上訴人魏瑞富間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4項規定,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並繳納第三審裁判費。 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且尚未繳納裁判費,茲限上訴人於本裁定正本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律師委任書,並補繳第三審裁判費31,200元(訴訟標的金額為2,000,000元) ,或依同法第466條之2訴訟救助之規定,聲請第三審法院選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逾期不為上開補正,即駁回第三審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8  日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吳上康 法 官 蔡孟珊 法 官 王浦傑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9  日書記官 蔡振豐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3年…」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