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3年度上字第18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1 月 28 日
- 法官吳上康、蔡孟珊、王浦傑
- 法定代理人劉邦來
- 上訴人優勝建設開發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上字第187號 上 訴 人 優勝建設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邦來 上列當事人與被上訴人魏瑞富間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4項規定,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並繳納第三審裁判費。 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且尚未繳納裁判費,茲限上訴人於本裁定正本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律師委任書,並補繳第三審裁判費31,200元(訴訟標的金額為2,000,000元) ,或依同法第466條之2訴訟救助之規定,聲請第三審法院選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逾期不為上開補正,即駁回第三審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8 日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吳上康 法 官 蔡孟珊 法 官 王浦傑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9 日書記官 蔡振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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