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3年度上字第19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1 月 08 日
- 當事人日升針織廠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上字第197號 上 訴 人 日升針織廠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馬碧霞 法定代理人兼 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于晉 法定代理人 黃瓊瑤 被 上訴人 葦慶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顓行 訴訟代理人 施裕琛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4年1月29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五法庭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8 日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崑宗 法 官 羅心芳 法 官 夏金郎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8 日書記官 蔡蘭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