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3年度上字第208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上字第208號
上訴人即附 李宗諺
帶被上訴人
上訴人即附 裕順昌貨運有限公司
帶被上訴人
- 法定代理人
- 陳菊英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顏福松 律師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上訴人即附 林育賜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帶被上訴人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上訴人即附 祥義商行即林進義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帶被上訴人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江信賢 律師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鄭家豪 律師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蔡麗珠 律師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蘇榕芝 律師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被上訴人即 塑化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附帶上訴人
- 法定代理人
- 陳勝光
- 訴訟代理人
- 陳錦隆 律師
孫丁君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前於104年1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4年3月26日下午14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四法庭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