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3年度上字第20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2 月 03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上字第208號 上訴人即附 李宗諺 帶被上訴人 上訴人即附 裕順昌貨運有限公司 帶被上訴人 法定代理人 陳菊英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顏福松 律師 上訴人即附 林育賜 帶被上訴人 上訴人即附 祥義商行即林進義 帶被上訴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江信賢 律師 鄭家豪 律師 蔡麗珠 律師 蘇榕芝 律師 被上訴人即 塑化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附帶上訴人 法定代理人 陳勝光 訴訟代理人 陳錦隆 律師 孫丁君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前於104年1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4年3月26日下午14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四法庭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3 日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丁振昌 法 官 蔡勝雄 法 官 王金龍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4 日書記官 林宛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