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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3年度上字第208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2 月 03 日

法官丁振昌蔡勝雄王金龍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上字第208號

上訴人即附 李宗諺

帶被上訴人

上訴人即附 裕順昌貨運有限公司

帶被上訴人

法定代理人
陳菊英
共同訴訟代理人
顏福松 律師
共同訴訟代理人
上訴人即附 林育賜
共同訴訟代理人
帶被上訴人
共同訴訟代理人
上訴人即附 祥義商行即林進義
共同訴訟代理人
帶被上訴人
共同訴訟代理人
江信賢 律師
共同訴訟代理人
鄭家豪 律師
共同訴訟代理人
蔡麗珠 律師
共同訴訟代理人
蘇榕芝 律師
共同訴訟代理人
被上訴人即 塑化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附帶上訴人
法定代理人
陳勝光
訴訟代理人
陳錦隆 律師

      孫丁君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前於104年1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4年3月26日下午14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四法庭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丁振昌

                   法 官 蔡勝雄

                   法 官 王金龍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林宛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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