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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3年度上字第98號

租佃爭議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8 月 21 日

法官張世展顏基典王明宏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上字第98號

上訴人
謝文精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祭祀公業黃振業間因租佃爭議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於103年7月22日所為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係租佃爭議事件,依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26條第1項規定固免收裁判費;惟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規定,對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上訴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查上訴人提起本件上訴,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7日內,補正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或按同法第466條之2,依訴訟救助之規定,聲請第三審為之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如逾期未補正者,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1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世 展

                   法 官 顏 基 典

                   法 官 王 明 宏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王全龍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3年度上字第98號於民國 103 年 08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租佃爭議,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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