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3年度上易字第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4 月 24 日
- 法官黃崑宗、羅心芳、夏金郎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上易字第10號 上訴人即附 帶被上訴人 蕭米惠 被上訴人即 附帶上訴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定方 訴訟代理人 陳永嚴 柯俊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10月4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第一審判決(101年度訴字第133號)提起上訴,被上訴人提起附帶上訴,本院於103年4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更正違約金債權之分配次序改列於本金債權之後部分(如附表五所示)及命被上訴人負擔訴訟費用之裁判均廢棄。 上開廢棄部分原審九十八年度司執字第七八二六四號清償借款強制執行事件,於民國一○○年十一月十六日製作之分配表次序四所列違約金債權分配次序應改列於本金債權之前如附表六所示。上訴人之上訴駁回。 第一(廢棄部分)、二審訴訟費用(含附帶上訴部分)均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2款、第3款定有明文。又除本章別有規定外,前編第1章、第2章之規定,於第二審程序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2款、46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附帶上訴,為當事人一造利用他造對其上訴之程序,附帶請求第二審法院廢棄或變更所受不利益之第一審終局判決之方法,本件被上訴人就其於一審所受更正違約金債權之分配次序改列於本金債權之後部分,提起附帶上訴,請求予以廢棄改判,應予准許。 二、查上訴人原審聲明為:「一、請求變更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1338號民事確定判決主文第一項所載之利息應變更為『自民國90年9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附表一、附表 二利息及違約金計算表所示各期間之年息計算之利息』。二、鈞院98年度司執字第78264號拍賣抵押物清償借款強制執 行事件,於100年11月16日所製作之分配表次序4所列被告所受分配之利息應全數剔除,利息應更正為0元,債權原本應 更正為1,163,081元,及本次序所列被告本金分配後不足額 應更正為84,060元。三、前項分配表次序4所列違約金,其 分配次序應改列在本金之後。」於本院則上訴聲明為:【一、原判決關於上訴人敗訴部分廢棄。二、請求變更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1338號民事確定判決主文第一項所載之利息應變更為;「自民國90年9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附表一、附表二利息及違約金計算表所示各期間之年息計算之利息」。三、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司執字第78264號 拍賣抵押物清償借款強制執行事件,於民國100年11月16日 所製作之分配表次序4所列被上訴人所受分配之利息應全數 剔除,利息應更正為新臺幣0元,債權原本應更正為新臺幣 1,151,214元,及本次序所列被告本金分配後不足額應更正 為新臺幣72,193元。四、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經核上訴人之聲明核屬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及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其訴訟證據資料共通,揆諸前開說明,應予准許。 貳、實體方面: 一、上訴人即附帶被上訴人(下稱上訴人)起訴主張: ㈠上訴人於89年8月29日向臺南三信借款1,200,000元時,以提供房地設定抵押權為擔保,並簽立書面借據(下稱系爭消費借貸契約),約定借款期間為20年,每一個月一期,分240 期依年金法平均攤還,並約定利息按機動利率,即自借款日起24個月內利率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6計付,屆滿24個月之 翌日起,改按借款當日之基本放款利率減年利率百分之1後 計付,嗣後基本放款利率調整時,自調整日起改按基本放款利率調整計付,逾期償付本息之違約金,自逾期日起逾期6 個月以內按借款利率一成計付,逾期6個月以上者,就超過 部分按借款利率二成計付。 ㈡被上訴人即附帶上訴人(下稱被上訴人)自原債權人臺南第三信用合作社(下稱臺南三信)處受讓臺南三信對上訴人之借款債權(下稱系爭借款債權),並向原審聲請對上訴人之財產為強制執行,經原審以98年度司執字第78264號清償借 款執行事件受理(下稱系爭強制執行程序),並拍賣上訴人提供擔保系爭借款債權之抵押物即如附表三所示之不動產,嗣因拍賣無人應買,經被上訴人以拍賣底價1,088,000元聲 明承受,原審民事執行處遂於100年11月16日製作如附表四 所示分配表(下稱系爭分配表)。 ㈢被上訴人於系爭強制執行程序中主張之債權除本金1,166,405元外,尚包括依週年利率百分之6.6計算之利息及週年利率百分之0.66、百分之1.32之違約金,其主張之利息及違約金利率與事實不符,有違系爭消費借貸契約之約定,兩造於該契約中約定採機動利率,並非固定利率,故自89年8月29日 起屆滿24個月之翌日起(即91年8月29日)借款之利息即應 改採臺南三信新公告之基本放款利率調整計付,而非以借款前24個月所計付之週年利率百分之6.6計算利息,且違約金 之計算,亦應依據上開契約所約定調整之基本放款利率為計算標準方符事實。 ㈣又系爭借款之違約金、利息債權已罹於消滅時效,依民法第861條第2項規定:「得優先受償之利息、遲延利息、一年或不及一年定期給付之違約金債權,以於抵押權人實行抵押權聲請強制執行前五年內發生及於強制執行程序中發生者為限。」本件被上訴人係於98年10月1日向原審民事執行處對上 訴人之財產聲請強制執行,故自該日起算逾5年即93年10月1日前之利息及違約金時效已消滅,被上訴人無權向上訴人請求。 ㈤被上訴人曾於96年、97年間,對訴外人即系爭借款之連帶保證人蔡栢仁對第三人和欣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和欣客運)之薪資債權聲請強制執行,並因此受償222,543元, 故系爭分配表次序4所列被上訴人之債權總額應扣除此部分 金額。 ㈥又系爭強制執行程序之執行名義係原審91年度訴字第1338號民事確定判決(下稱系爭確定判決),該判決係於91年8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故於91年8月14日之後如有發生符合民事訴訟法第397條所定情事變更原則之情事,上訴人自有權主 張。上訴人向臺南三信借款時,雙方對於未來長達20年之市場利率是否升降,而升降幅度之多寡又是如何,皆非當時兩造所得預料,如約定採固定利率,於市場利率大幅上升時,將造成被上訴人成本大幅增加,甚而虧損,對被上訴人顯然不公平;反之,如市場利率大幅下降,亦將使上訴人對於貸款之負擔,顯然處於不公平之地位,此由系爭消費借貸契約第3條第2款約定採機動利率計算,即可得知兩造於訂約時對於未來市場利率升降幅度之高低,確實無法預知。再者,參照臺南三信以102年5月24日南三信總字第1285號函文所附1,200,000元擔保放款明細表(下稱臺南三信1,200,000元擔保放款明細表)可知,借款利率確實於91年8月14日以後有大 幅的調降,況系爭確定判決之內容至今亦尚未實現,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97條第1項規定,請求變更降低本件借款之利率。故上訴人依據上開1,200,000元擔保放款明細表主張系爭 借款之利息、違約金應調整利率如附表一、附表二所示。 ㈦被上訴人係於98年10月1日向原審聲請強制執行,故自該日 起算逾5年之利息(即93年10月1日以前之利息)及違約金,依民法第861條第2項規定,被上訴人自無權請求。又系爭借款之本金為l,166,405元,上訴人依如附表一、二所示調整 後之利率計算系爭借款之利息及違約金,則自93年10月1日 起至100年10月27日(拍定日)止,利息為206,624元,違約金為41,325元。但因被上訴人已自蔡栢仁處受償222,543元 ,故應先抵充利息206,624元,再次抵充本金15,919元,經 抵充後本件系爭借款至100年10月27日拍定日止已無積欠之 利息,但尚有積欠本金l,151,214元未償(計算式1,166,405元-15,919元=l,150,486元,上訴理由狀誤減為l,151,214元)。然本件拍定之金額為1,088,000元扣減系爭分配表優 先受償之房屋稅2,030元、執行費6,949元後,再扣減未償本金l,151,214元,尚有72,193元之本金未償(計算式:l,088,000元-2,030元-6,949元-l,151,214元=-72,193元) 。是系爭分配表本金應更正為l,151,214元,本金分配後不 足額應更正為72,193元,方符事實。爰依強制執行法第41條第1項及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397條第1項之規定及系爭消費借貸契約、臺南三信1,200,000元擔保放款明細表提起本件 訴訟。 ㈧原審判決除就違約金債權之次序改列於本金債權之後,更正如分配表五所示外,餘駁回上訴人之請求,上訴人不服為此提起上訴,聲明為:【一、原判決關於上訴人敗訴部分廢棄。二、請求變更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1338號民事確定判決主文第一項所載之利息應變更為;「自民國90年9 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附表一、附表二利息及違約金計算表所示各期間之年息計算之利息」。三、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司執字第78264號拍賣抵押物清償借款強制執行事件 ,於民國100年11月16日所製作之分配表次序4所列被上訴人所受分配之利息應全數剔除,利息應更正為新臺幣0元,債 權原本應更正為新臺幣1,151,214元,及本次序所列被上訴 人本金分配後不足額應更正為新臺幣72,193元。四、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 二、被上訴人即附帶上訴人(下稱被上訴人)則辯以: ㈠被上訴人持系爭確定判決為系爭執行程序之執行名義,該確定判決中所載之利息週年利率即為百分之6.6,故系爭強制 執行程序之執行金額係以此利率計算。被上訴人分別於94年、96年聲請強制執行無效果並換發債權憑證,又於98年間聲請對上訴人提起系爭強制執行事件,已生中斷時效之效力,故被上訴人之利息、違約金請求權並未罹於消滅時效。又民法第861條第2項係對抵押物所擔保之範圍及抵押權人權利之行使為一定範圍之限制,其立法理由係為保護第三人及後次序之抵押權人,參酌民法第126條規定而定;故於抵押權實 行時,若無後次序抵押權人及一般債權人存在,即無適用。本件並無後次序抵押權人或一般債權人聲明參與分配,且上訴人為原債權人臺南三信所設定者為最高限額抵押權,是本件並無民法第861條第2項之適用, ㈡被上訴人據原審96年度執字第8307號強制執行事件所核發之蔡栢仁對和欣客運薪資債權移轉命令,自蔡栢仁所受償之金額共計222,543元,僅能充償部分利息,尚無法充償本金, 且被上訴人於系爭強制執行程序中請求之債權額已扣除上開部分,系爭分配表次序4詳列未受償本金1,166,405元,及自92年2月27日起至100年10月27日止利息667,535元,並自97 年9月10日起至98年3月9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0.66,及自 98年3月10日起至100年10月27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32計算之違約金共44,397元,債權總額為1,878,337元,受分配 1,079,021元後,仍有本金754,919元、自100年10月28日起 算之利息,暨已核算之違約金44,397元未受償,系爭分配表並無違誤。 ㈢依臺南三信與上訴人之授信約定書第7條約定:【立約人對 貴社負擔數宗債務時,如清償人所提出之給付不足清償全部債務者,由貴社指定應抵充之債務。前項債務性質相異者,清償人所提出之給付得由貴社決定其抵充之方法及順序。】可知契約中對於違約金債權之抵充次序已有特別約定,被上訴人既然承繼系爭債權,當亦繼受相關約定,故上訴人主張對於違約金之抵充順序應列於本金之後無理由。原審判決主文第一項就此部分循上訴人之請求,竟於系爭分配表次序四所列違約金債權之分配次序,改列於本金債權之後,更正為如附表5所示之判決,並駁回其餘之訴,就上開違約金次序 部分,顯與上開約定有違,為此提起附帶上訴,聲明:【一、原判決關於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司執字第78264號強 制執行事件,於100年11月16日製作之分配表次序四所列違 約金債權之分配次序,應改列於本金債權之後,並應更正為如附表5所示之部分廢棄。二、上開廢棄部分,應更正如臺 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司執字第78264號強制執行事件於100年11月16日所製作之原分配表。三、第一審廢棄部分及附帶上訴訴訟費用均由附帶被上訴人負擔。】 三、本件經兩造整理並協議不爭執及爭執事項如下: ㈠不爭執事項: 1.上訴人於89年8月29日邀蔡栢仁為連帶保證人,向臺南三 信借款,並訂立系爭消費借貸契約。該契約第3條約定: 「借款利息按年利率6.6%計付,並自借款日起屆滿24個月之翌日起,改按貴社當時之基本放款利率減年利率1%後計付,嗣後貴社基本放款利息調整時,自後調整日起改按貴社新公告基本放款利率調整計付。」、第5條約定:「違 約金:逾期償付本息時,自逾期之日起,逾期六個月以內按本借款利率一成,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部分按本借款利率二成計算加付違約金。」;上訴人並以其所有之系爭不動產為抵押物,為臺南三信設定擔保債權最高限額1,500,000元之抵押權(下稱系爭抵押權)。嗣因上訴人 未依期償還借款,臺南三信乃對上訴人及蔡栢仁起訴請求清償借款,經原審以91年度訴字第1338號判決:【被告(即本件上訴人、訴外人蔡栢仁)應連帶給付原告(臺南三信)1,166,405元,及自90年9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6計算之利息,暨自90年10月30日起至91年4月29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自91年4月30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該判決已於91年9月19日確定。 2.臺南三信於91年11月14日持系爭確定判決對上訴人、蔡栢仁聲請強制執行,並聲請拍賣系爭不動產,嗣因無人應買視為撤回對該不動產之執行,由原審於94年4月12日發給 南院慶91執迅字第36562號債權憑證。 3.被上訴人自臺南三信受讓對上訴人之上開借款債權及系爭抵押權,並於96年1月26日執上開債權憑證為執行名義, 向原審民事執行處對上訴人、蔡栢仁聲請強制執行,經原審以96年度執字第8307號強制執行事件受理,將蔡栢仁對訴外人和欣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之薪資債權移轉予被上訴人,並於96年5月22日換發南院雅96執妥字第8307號債 權憑證予被上訴人。至蔡栢仁於97年8月31日離職為止, 被上訴人共計因此受償222,543元。 4.被上訴人復於98年10月12日,持上開南院雅96執妥字第8307號債權憑證為執行名義對上訴人、蔡栢仁聲請強制執行,經原審以系爭強制執行事件受理,並拍賣抵押物即系爭不動產。因系爭不動產無人應買,經被上訴人於100年10 月27日拍賣期日聲明以拍賣底價1,088,000元承受,原審 民事執行處因此於100年11月16日製成如附表四所示系爭 分配表。 ㈡爭執事項: 1.系爭強制執行程序中,系爭借款債權之利息、違約金利率應為何? 2.被上訴人93年10月1日前之利息、違約金請求權是否因罹 於時效而消滅?或因民法第861條第2項規定而不得請求?3.被上訴人自訴外人蔡栢仁處受償後系爭借款債權所餘之本金、利息(即系爭強制執行事件中所得受償之原本、利息)各為何? 4.上訴人請求將系爭分配表中違約金之分配次序改列於本金之後有無理由? 5.被上訴人之借款債權經其於系爭強制執行程序中承受抵押物之方式受償後,不足額為何? 四、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按債權人或債務人對於分配表所載各債權人之債權或分配金額有不同意者,應於分配期日一日前,向執行法院提出書狀,聲明異議;異議未終結者,為異議之債權人或債務人,得向執行法院對為反對陳述之債權人或債務人提起分配表異議之訴,強制執行法第39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於分配期日(即100年12月9日)前之100 年12月8日具狀對系爭分配表聲明異議,而被上訴人為反對 陳述,上訴人乃對被上訴人提起本件分配表異議之訴,茲審究上開爭點如下: ㈠系爭強制執行程序中,系爭借款債權之利息、違約金利率應為何? 1.按強制執行事件應為如何之執行,依執行名義之內容定之(最高法院63年台抗字第376號判例意旨參照)。又按確 定判決為執行名義時,其執行應以該確定判決之內容為準;辦理強制執行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2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查本件被上訴人據以為執行名義者,為自系爭確定判決換發而來之債權憑證,則強制執行時,關於系爭借款債權利息及違約金之利率,自應以系爭確定判決所載「按年息百分之6.6計算之利息」、「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百 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為準。 2.上訴人雖主張應以系爭消費借貸契約第3條、第5條所約定之浮動利率計算系爭借款之利息、違約金利率,惟查:系爭消費借貸契約第3條、第5條約定系爭借款債權之利息利率,自借款日起屆滿24個月之翌日起,改按臺南三信當時基本放款利率減年利率百分之1計付,而違約金則按上開 利息利率之百分之10或百分之20計付等情,固為兩造所不爭執。然上訴人於89年8月29日借款後,僅繳付本息至90 年9月28日止,之後即未依期清償之事實,此據系爭確定 判決於判決理由中認定明確,並經原審調取該案卷宗核閱屬實,並有臺南三信所提出之放款戶交易明細查詢單附於該案卷宗可稽。而由系爭借款契約第4條約定:「還本付 息按左列方式繳付,如有一期未履行時,即視為全部到期:㈠自借款日起,每一個月為壹期,分240期依年金法平 均攤還本息」等語可知,上訴人於未履行分期清償之約定時,即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借款視為到期,應一次清償全部積欠之借款本金、利息及違約金,此時借款利息及違約金之利率,自應以上訴人喪失期限利益時其與臺南三信所約定之週年利率百分之6.6為計算基準,再無機動調整 可言。是上訴人主張系爭借款債權之利息、違約金利率應依臺南三信目前之基本放款利率計算云云,即非可採。 3.至上訴人援引民事訴訟法第397條第1項規定主張應調整系爭借款之利息、違約金利率如附表一、二所示乙節。按確定判決之內容如尚未實現,而因言詞辯論終結後之情事變更,依其情形顯失公平者,當事人得更行起訴,請求變更原判決之給付或其他原有效果;但以不得依其他法定程序請求救濟者為限,民事訴訟法第397條第1項定有明文。按民事訴訟法第397條第1項所定情事變更原則,其適用要件為:1.須法院命當事人為給付之判決已確定;2.須情事變更發生於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後;3.須情事變更非當事人所得預料;4.須確定判決之內容尚未實現;5.須不得依其他法定程序請求救濟。查上訴人既陳稱於向臺南三信借款時,因預知未來長達20年之市場利率可能隨時變動,之後利率可能較原約定利率或高或低,皆可能對上訴人或臺南三信造成不公平,故於系爭消費借貸契約第3條第2款約定採機動利率計算系爭借款債權之利息利率等情,即足認上訴人與臺南三信締約時對於日後市場利率可能升降已有預見,故於自由衡量固定利率與浮動利率之利害得失而決定採取浮動利率,則縱上訴人自90年9月28日起未依約清償 系爭借款後迄今,市場利率已降低,亦非上訴人於訂約時所不能預見;況本件係屬上訴人未依約償還借款本息之違約情形,如上訴人當初無違約情事,其自89年8月29日起 屆滿24個月之翌日起(即91年8月29日),系爭借款之利 息利率本可改依臺南三信新公告之基本放款利率調整計付,其因自己違約,並積欠系爭借款迄今,導致目前須支付較高利息及違約金,顯可歸責於己,難認有何顯失公平之處,自不符合民事訴訟法第397條第1項所定之情事變更原則,上訴人此部分主張難為可採。 ㈡被上訴人於93年10月1日前之利息、違約金請求權是否因罹 於時效而消滅,或因民法第861條第2項規定而不得請求? 1.按違約金之約定,為賠償給付遲延所生之損害,於債務人給付遲延時,債權人始得請求,既非定期給付之債務,與民法第126條所規定之性質不同,其時效為15年而非5年,亦無民法第145條第2項規定之適用(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911號、95年台上字第633號判決意旨參照)。查依系爭消費借貸契約第4條、第5條約定「自借款日起,每一個月為壹期,分240期依年金法平均攤還本息。」、「違約 金:逾期償付本息時,自逾期之日起,逾期六個月以內按本借款利率一成,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部分按本借款利率二成計算加付違約金。」等語可知,系爭借款債權之違約金約定,係於債務人給付遲延時,債權人始得請求,並非定期給付之債務,揆諸上開說明,其時效應為15年。 2.次按消滅時效,因起訴而中斷,開始執行行為或聲請強制執行,與起訴有同一效力;時效中斷者,自中斷之事由終止時,重行起算。因起訴而中斷之時效,自受確定判決,或因其他方法訴訟終結時,重行起算。民法第129條第1項、第2項、第13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系爭確定判決之確定日期為91年9月19日,原債權人臺南三信曾 於91年11月14日持系爭確定判決對上訴人聲請強制執行,由原審於94年4月12日發給南院慶91執迅字第36562號債權憑證後,被上訴人復分別於96年1月26日、98年10月12日 執系爭確定判決所換發之債權憑證,對上訴人聲請強制執行等情,為兩造所不爭執,業如前述。則被上訴人之利息及違約金請求權消滅時效,已因原債權人臺南三信或被上訴人先後3次聲請強制執行,而分別發生中斷效力,自尚 未罹於消滅時效,已甚明確。 3.又按得優先受償之利息、遲延利息、一年或不及一年定期給付之違約金債權,以於抵押權人實行抵押權聲請強制執行前5年內發生及於強制執行程序中發生者為限,民法第 861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上開條文係於96年03月28日修正民法物權編時所增訂,其增訂理由謂:「兼顧第三人及抵押權人之權益,並參照本法第126條關於短期消滅時效之 規定,爰增訂第2項,明定得優先受償之利息、遲延利息 、一年或不及一年定期給付之違約金債權,以於抵押權人實行抵押權聲請強制執行前五年內發生及於強制執行程序中發生者為限,以免擔保債權範圍擴大。本項所稱「實行抵押權」,包括抵押權人聲請強制執行及聲明參與分配之情形。」,是其限制理由係在保護後次序抵押權人及一般債權人之利益,如於實行抵押權時,無後次序抵押權人及一般債權人存在,即不應受此限制。查系爭強制執行程序債權人僅有被上訴人,並無後次序抵押權人或一般債權人存在,揆諸上開說明,自與上開條文所定要件不符,而無適用餘地。況上開規定亦僅是將得優先受償之利息、違約金債權限制在以實行抵押權聲請強制執行前5年內發生及 於強制執行程序中發生者為限,逾此範圍之利息、違約金債權,僅是不得就抵押物賣得價金優先受償,而回歸普通債權性質,並非不得再為請求,益徵上訴人此部分主張並無憑據,洵非可採。 ㈢被上訴人自訴外人蔡栢仁處受償後系爭借款債權所餘本金、利息(即被上訴人於系爭強制執行事件中所得受償之原本、利息)各為何? 1.按債權人因強制執行而支出之費用及其他為債權人共同利益而支出之費用,得求償於債務人者,得就強制執行之財產先受清償,強制執行法第29條定有明文。又按清償人所提出之給付,應先抵充費用,次充利息,次充原本,民法第323條亦有明文。 2.查上訴人與蔡栢仁對被上訴人所負之債務為本金1,166,405元,及自90年9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6計算之利息,暨自90年10月30日起至91年4月29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即週年利率百分之0.66),自91年4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即週年利 率百分之1.32)計算之違約金,此觀諸系爭確定判決主文即明。嗣於原審96年度執字第8307號強制執行程序中,被上訴人自蔡栢仁處受償222,543元之事實,為兩造所不爭 執,故系爭借款債權所餘金額自應扣除上開受償部分,則被上訴人受償後系爭借款債權所餘之本金、利息各為何,茲說明如下: ⑴查系爭確定判決之訴訟費用為12,595元乙情,業據原審調取91年度聲字第1120號確定訴訟費用額卷宗核閱明確,堪信屬實。上訴人主張上開訴訟費用應優先抵充云云,而被上訴人則陳明其不主張上開取得執行名義之費用12,595元須優先受償(見原審卷第104頁)。考諸強制執行法第29 條第2項修正理由謂:「債權人因強制執行而支出之必要 費用,係為全體債權人之共同利益而支出,如無此項費用之支出,強制執行即不能開始或續行,性質上屬共益費用,故應就強制執行之財產先受清償。至於取得執行名義之費用,係債權人為自己之利益而支出,並非共益費用,不應列為優先受償,爰修正第二項」等語;而系爭執行程序除被上訴人外,並無他債權人,亦據原審調取系爭執行程序卷宗核閱明確,揆諸上開說明,系爭確定判決之訴訟費用12,595元應不得優先受償,上訴人此部分主張顯有誤會,尚非可採。 ⑵又查原審91年度執字第36562號強制執行程序執行費用為 20,952元,此有原審南院慶91執迅字第36562號債權憑證 在卷可考(見原審卷第19頁),是此部分執行程序費用自應先抵充,所餘之201,591元【計算式:222,543-20,952=201,591】則用以抵充90年9月29日起至93年5月11日止 之利息201,631元【共計956日,此段期間利息總額為:1,166,405×6.6%×956/365=201,631.47≒201,631(元以 下四捨五入)。至於第956日有部分利息未受償,被上訴 人同意捨棄,見原審卷第104頁】。故系爭借款債權額扣 除自蔡栢仁處受償之金額後,應尚餘本金1,166,405元, 及自93年5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6計算之利息,暨自90年10月30日起至91年4月29日止,按週 年利率百分之0.66,自91年4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年利率百分之1.32計算之違約金。 ㈣上訴人請求將系爭分配表中違約金之分配次序改列於本金之後有無理由? 1.按【清償人所提出之給付,應先抵充費用,次充利息,次充原本,固為民法第323前段所明定。至於違約金之性質 則與利息不同,民法既無違約金儘先抵充之規定,其抵充之順序,應在原本之後。從而除當事人另有特別約定外,債權人尚難以違約金優先於原本抵充而受清償。】(最高法院80年度台上字第390號判決意旨參照)。 ⒉依上訴人與臺南三信所訂之授信約定書第7條約定:【立 約人對貴社負擔數宗債務時,如清償人所提出之給付不足清償全部債務者,由貴社指定應抵充之債務。前項債務性質相異者,清償人所提出之給付得由貴社決定其抵充之方法及順序。】(見本院卷第58頁)即已約明由臺南三信指定應抵充之順序,自係抵充之特別約定,則被上訴人既然承繼系爭債權,當亦承受指定抵充之權限,其附帶上訴聲明分配表之違約金應列在本金債權之前先抵充。其此部分之主張核屬有據,應為可採。則原審判決就系爭分配表將違約金債權之抵充順序列在本金債權之後,自有不當,應將違約金債權之抵充順序改列在本金債權之前。 ㈤上訴人之借款債權經其於系爭強制執行程序中承受抵押物之方式受償後,系爭分配表之不足額為何? 1.被上訴人自蔡栢仁處受償後,系爭借款債權尚餘本金1,166,405元,及自93年5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6計算之利息,暨自90年10月30日起至91年4月29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0.66,自91年4月30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32計算之違約金未清償等情,業如前述。又兩造對於系爭分配表關於利息、違約金計算期間末日記載為100年10月27日(即系爭不動產拍定日)乙 情均無意見(見原審卷第104頁)。 2.另依被上訴人於系爭強制執行程序之聲請狀記載,被上訴人請求執行之債權金額為:【1,166,405元,及自90年9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6計算之利息,暨自 90年10月30日起至91年4月29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 ,自91年4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 算之違約金】;嗣被上訴人於98年12月26日以書狀陳報其由蔡栢仁處受償後之系爭債權本金餘額為1,166,405元, 利息起算日為92年2月27日,違約金起算日為97年9月10日乙情,有該陳報狀附於該案執行卷宗可稽(見該案卷宗第98頁),則被上訴人於系爭強制執行程序中請求之執行債權額為本金1,166,405元,及自92年2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6計算之利息,暨自97年9月10日起至98年3月9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自98年4月30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先予敘明。 3.查系爭不動產經被上訴人以1,088,000元拍定承受,所得 金額應先抵充房屋稅2,030元及系爭強制執行程序執行費 6,949元後,所餘1,079,021元【計算式:1,088,000元- 2,030元-6,949元=1,079,021元】,即為系爭借款債權 得分配之金額,是依上開說明,應先抵充自93年5月12日 起迄100年10月27日止之利息共574,523元【共計2,724日 ,此段期間利息總額為:1,166,405×6.6%×2724/365= 574,523.16≒574,523(元以下四捨五入)】;故系爭分 配表次序4所列債權利息期間起迄日、金額各為「92.2.27」、「667,535」元,均有違誤,自應分別更正為「93.5.12」、「574,523」元。抵充利息後尚餘金額504,498元【計算式:1,079,021元-574,523元=504,498】。 ⒋稽以被上訴人於系爭執行程序中請求執行之違約金債權額係自97年9月10日起至98年3月9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0.66,自98年4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32計算之違約金乙節,違約金總共為44,397元【(97年9 月10日起至98年3月9日止共181日,依年利率百分之0.66 計算,計算式:1,166,405×0.66%×181/365=3817.49 )+(98年3月10日起至100年10月27日止共962日,依年 利率百分之1.32計算,計算式:1,166,405×1.32.%×96 2/365=40,579.38)=44396.87≒44,397(元以下四捨五入)】,則抵充利息及違約金後尚餘460,101元【計算式 :1,079,021元-574,523元-44,397元=460,101元】。 ⒌最後上開餘款460,101元抵充本金,抵充後系爭分配表之 不足額應為618,920元【計算式:1,079,021元-460,101 元=618,920元】,系爭分配表就此部分之記載自應予更 正。另系爭分配表次序4共計欄所列金額「1,878,337」元,亦應更正為「1,785,325」元【計算式:利息574,523+違約金44,397+本金1,166,405=1,785,325】;分配比率併應更正為「60.4383%」【計算式:1,079,021÷1,785, 325≒0.604383】。上訴人雖請求系爭分配表之利息應更 正為0元,債權原本應更正為1,151,214元,及不足額應更正為72,193元,核與事實不符,顯非可採。至被上訴人對上訴人取得之系爭確定判決訴訟費用12,595元之債權,被上訴人自陳並未在系爭執行程序中陳報(見原審卷第169 頁),故未列入系爭分配表中,即非系爭分配表所載之債權,自非本件分配表異議之訴應予審酌之範疇,附此敘明。 六、綜上所述,上訴人依契約關係及情事變更原則提起上訴請求系爭分配表之利息應更正為0元,債權原本應更正為1,151, 214元,及不足額應更正為72,193元云云,尚非可採,應予 駁回;被上訴人提附帶上訴主張系爭分配表次序4所列違約 金債權之分配次序應列於本金債權之前,洵有理由,應予准許。原審判決將違約金債權列於本金債權之後,容有未洽,此部分應予廢棄改判如主文第二項所示。至關於系爭借款債權之利息期間起算日、金額、總計、分配比率、不足額等欄位原判決之記載均有違誤,併更正為如附表六所示。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陳述及攻擊防禦方法,經本院審酌後,認均不影響本件判決結果,爰不一一論述,併此敘明。 八、據上論結,本件上訴人之上訴為無理由、被上訴人之附帶上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50條、第449條第1項、第78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4 日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崑宗 法 官 羅心芳 法 官 夏金郎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4 日書記官 蔡蘭櫻 附表一: ┌─────────────────────────────────────────────────────────────────────────┐ │ 利息及違約金計算表 貸款年限:20年 │ ├─────┬────────────────────────┬──────────────────┬───────────────────────┤ │ │利息(計算至拍定日) │違約金 │ │ │積欠本金 ├────┬─────┬─────┬──┬────┼─────┬─────┬──┬───┤備註 │ │ │年利率 │起算日 │迄日 │日數│金額 │起算日 │迄日 │日數│金額 │ │ ├─────┼────┼─────┼─────┼──┼────┼─────┼─────┼──┼───┼───────────────────────┤ │1,166,405 │6.600% │90/09/29 │91/08/28 │ 334│ 70,444│90/10/30 │91/04/29 │ 182│ 3,839│1.違約金:逾期六個月以內按利息一成計算 │ ├─────┼────┼─────┼─────┼──┼────┼─────┼─────┼──┼───┼───────────────────────┤ │1,166,405 │6.600% │ │ │ │ │91/04/30 │91/08/28 │ 121│ 5,104│2.違約金:逾期六個月以內按利息二成計算 │ ├─────┼────┼─────┼─────┼──┼────┼─────┼─────┼──┼───┼───────────────────────┤ │1,166,405 │5.250% │91/08/29 │91/10/07 │ 40│ 6,711│91/08/29 │91/10/07 │ 40│ 1,342│3.自借款日起屆滿二十四個月之翌日起如基本放款利│ ├─────┼────┼─────┼─────┼──┼────┼─────┼─────┼──┼───┤ 率未調整,則改按被告當時之基本放款利率減年利│ │1,166,405 │2.850% │91/10/08 │91/10/20 │ 13│ 1,184│91/10/08 │91/10/20 │ 13│ 237│ 率百分之一後計付;如有調整,則自調整日起,改│ ├─────┼────┼─────┼─────┼──┼────┼─────┼─────┼──┼───┤ 按調整利率計付利息(上開利息及違約金係依據89│ │1,166,405 │4.890% │91/10/21 │91/12/12 │ 53│ 8,282│91/10/21 │91/12/12 │ 53│ 1,656│ 年8月29日借據之約定)。 │ ├─────┼────┼─────┼─────┼──┼────┼─────┼─────┼──┼───┤ │ │1,166,405 │4.000% │91/12/13 │91/12/19 │ 7│ 895│91/12/13 │91/12/19 │ 7│ 179│ │ ├─────┼────┼─────┼─────┼──┼────┼─────┼─────┼──┼───┼───────────────────────┤ │1,166,405 │2.625% │91/12/20 │92/01/22 │ 34│ 2,852│91/12/20 │92/01/22 │ 34│ 570│ │ ├─────┼────┼─────┼─────┼──┼────┼─────┼─────┼──┼───┼───────────────────────┤ │1,166,405 │4.100% │92/01/23 │92/03/11 │ 48│ 6,289│92/01/23 │92/03/11 │ 48│ 1,258│ │ ├─────┼────┼─────┼─────┼──┼────┼─────┼─────┼──┼───┼───────────────────────┤ │1,166,405 │2.310% │92/03/12 │92/03/30 │ 19│ 1,403│92/03/12 │92/03/30 │ 19│ 281│ │ ├─────┼────┼─────┼─────┼──┼────┼─────┼─────┼──┼───┼───────────────────────┤ │1,166,405 │4.340% │92/03/31 │92/04/14 │ 15│ 2,080│92/03/31 │92/04/14 │ 15│ 416│ │ ├─────┼────┼─────┼─────┼──┼────┼─────┼─────┼──┼───┼───────────────────────┤ │1,166,405 │2.485% │92/04/15 │92/05/06 │ 22│ 1,747│92/04/15 │92/05/06 │ 22│ 349│ │ ├─────┼────┼─────┼─────┼──┼────┼─────┼─────┼──┼───┼───────────────────────┤ │1,166,405 │2.485% │92/05/07 │92/06/04 │ 29│ 2,303│92/05/07 │92/06/04 │ 29│ 461│ │ ├─────┼────┼─────┼─────┼──┼────┼─────┼─────┼──┼───┼───────────────────────┤ │1,166,405 │3.540% │92/06/05 │92/06/09 │ 5│ 566│92/06/05 │92/06/09 │ 5│ 113│ │ ├─────┼────┼─────┼─────┼──┼────┼─────┼─────┼──┼───┼───────────────────────┤ │1,166,405 │2.485% │92/06/10 │92/07/08 │ 29│ 2,303│92/06/10 │92/07/08 │ 29│ 461│ │ ├─────┼────┼─────┼─────┼──┼────┼─────┼─────┼──┼───┼───────────────────────┤ │1,166,405 │4.510% │92/07/09 │92/07/28 │ 20│ 2,882│92/07/09 │92/07/28 │ 20│ 576│ │ ├─────┼────┼─────┼─────┼──┼────┼─────┼─────┼──┼───┼───────────────────────┤ │1,166,405 │3.930% │92/07/29 │92/07/29 │ 1│ 126│92/07/29 │92/07/29 │ 1│ 25│ │ ├─────┼────┼─────┼─────┼──┼────┼─────┼─────┼──┼───┼───────────────────────┤ │1,166,405 │3.490% │92/07/30 │92/08/03 │ 5│ 558│92/07/30 │92/08/03 │ 5│ 112│ │ ├─────┼────┼─────┼─────┼──┼────┼─────┼─────┼──┼───┼───────────────────────┤ │1,166,405 │2.900% │92/08/04 │92/09/15 │ 43│ 3,985│92/08/04 │92/09/15 │ 43│ 797│ │ ├─────┼────┼─────┼─────┼──┼────┼─────┼─────┼──┼───┼───────────────────────┤ │1,166,405 │3.930% │92/09/16 │92/09/23 │ 8│ 1,005│92/09/16 │92/09/23 │ 8│ 201│ │ ├─────┼────┼─────┼─────┼──┼────┼─────┼─────┼──┼───┼───────────────────────┤ │1,166,405 │2.700% │92/09/24 │92/10/12 │ 19│ 1,639│92/09/24 │92/10/12 │ 19│ 328│ │ └─────┴────┴─────┴─────┴──┴────┴─────┴─────┴──┴───┴───────────────────────┘ ┌─────┬────┬─────┬─────┬──┬────┬─────┬─────┬──┬───┬───────────────────────┐ │1,166,405 │2.300% │92/10/13 │92/11/27 │ 46│ 3,381│92/10/13 │92/11/27 │ 46│ 676│ │ ├─────┼────┼─────┼─────┼──┼────┼─────┼─────┼──┼───┼───────────────────────┤ │1,166,405 │2.500% │92/11/28 │93/01/15 │ 49│ 3,915│92/11/28 │93/01/15 │ 49│ 783│ │ ├─────┼────┼─────┼─────┼──┼────┼─────┼─────┼──┼───┼───────────────────────┤ │1,166,405 │2.300% │93/01/16 │93/01/19 │ 4│ 294│93/01/16 │93/01/19 │ 4│ 59│ │ ├─────┼────┼─────┼─────┼──┼────┼─────┼─────┼──┼───┼───────────────────────┤ │1,166,405 │3.310% │93/01/20 │93/03/17 │ 58│ 6,135│93/01/20 │93/03/17 │ 58│ 1,227│ │ ├─────┼────┼─────┼─────┼──┼────┼─────┼─────┼──┼───┼───────────────────────┤ │1,166,405 │2.250% │93/03/18 │93/03/24 │ 7│ 503│93/03/18 │93/03/24 │ 7│ 101│ │ ├─────┼────┼─────┼─────┼──┼────┼─────┼─────┼──┼───┼───────────────────────┤ │1,166,405 │3.100% │93/03/25 │93/05/05 │ 42│ 4,161│93/03/25 │93/05/05 │ 42│ 832│ │ ├─────┼────┼─────┼─────┼──┼────┼─────┼─────┼──┼───┼───────────────────────┤ │1,166,405 │2.200% │93/05/06 │93/05/26 │ 21│ 1,476│93/05/06 │93/05/26 │ 21│ 295│ │ ├─────┼────┼─────┼─────┼──┼────┼─────┼─────┼──┼───┼───────────────────────┤ │1,166,405 │2.300% │93/05/27 │93/06/20 │ 25│ 1,837│93/05/27 │93/06/20 │ 25│ 367│ │ ├─────┼────┼─────┼─────┼──┼────┼─────┼─────┼──┼───┼───────────────────────┤ │1,166,405 │2.425% │93/06/21 │93/11/07 │ 140│ 10,849│93/06/21 │93/11/07 │ 140│ 2,170│ │ ├─────┼────┼─────┼─────┼──┼────┼─────┼─────┼──┼───┼───────────────────────┤ │1,166,405 │2.200% │93/11/08 │94/01/31 │ 85│ 5,976│93/11/08 │94/01/31 │ 85│ 1,195│ │ ├─────┼────┼─────┼─────┼──┼────┼─────┼─────┼──┼───┼───────────────────────┤ │1,166,405 │2.400% │94/02/01 │94/02/03 │ 3│ 230│94/02/01 │94/02/03 │ 3│ 46│ │ ├─────┼────┼─────┼─────┼──┼────┼─────┼─────┼──┼───┼───────────────────────┤ │1,166,405 │3.530% │94/02/04 │94/04/10 │ 66│ 7,445│94/02/04 │94/04/10 │ 66│ 1,489│ │ ├─────┼────┼─────┼─────┼──┼────┼─────┼─────┼──┼───┼───────────────────────┤ │1,166,405 │2.490% │94/04/11 │94/05/12 │ 32│ 2,546│94/04/11 │94/05/12 │ 32│ 509│ │ ├─────┼────┼─────┼─────┼──┼────┼─────┼─────┼──┼───┼───────────────────────┤ │1,166,405 │2.620% │94/05/13 │94/06/05 │ 24│ 2,009│94/05/13 │94/06/05 │ 24│ 402│ │ ├─────┼────┼─────┼─────┼──┼────┼─────┼─────┼──┼───┼───────────────────────┤ │1,166,405 │2.490% │94/06/06 │94/08/10 │ 66│ 5,252│94/06/06 │94/08/10 │ 66│ 1,050│ │ ├─────┼────┼─────┼─────┼──┼────┼─────┼─────┼──┼───┼───────────────────────┤ │1,166,405 │2.550% │94/08/11 │94/10/16 │ 67│ 5,460│94/08/11 │94/10/16 │ 67│ 1,092│ │ ├─────┼────┼─────┼─────┼──┼────┼─────┼─────┼──┼───┼───────────────────────┤ │1,166,405 │2.820% │94/10/17 │94/10/31 │ 15│ 1,352│94/10/17 │94/10/31 │ 15│ 270│ │ ├─────┼────┼─────┼─────┼──┼────┼─────┼─────┼──┼───┼───────────────────────┤ │1,166,405 │2.930% │94/11/01 │94/12/12 │ 42│ 3,933│94/11/01 │94/12/12 │ 42│ 787│ │ ├─────┼────┼─────┼─────┼──┼────┼─────┼─────┼──┼───┼───────────────────────┤ │1,166,405 │2.820% │94/12/13 │95/02/12 │ 62│ 5,587│94/12/13 │95/02/12 │ 62│ 1,117│ │ ├─────┼────┼─────┼─────┼──┼────┼─────┼─────┼──┼───┼───────────────────────┤ │1,166,405 │2.810% │95/02/13 │95/03/09 │ 25│ 2,245│95/02/13 │95/03/09 │ 25│ 449│ │ └─────┴────┴─────┴─────┴──┴────┴─────┴─────┴──┴───┴───────────────────────┘ ┌─────┬────┬─────┬─────┬──┬────┬─────┬─────┬──┬───┬───────────────────────┐ │1,166,405 │2.770% │95/03/10 │95/07/02 │ 115│ 10,180│95/03/10 │95/07/02 │ 115│ 2,036│ │ ├─────┼────┼─────┼─────┼──┼────┼─────┼─────┼──┼───┼───────────────────────┤ │1,166,405 │2.920% │95/07/03 │96/02/13 │ 226│ 21,089│95/07/03 │96/02/13 │ 226│ 4,218│ │ ├─────┼────┼─────┼─────┼──┼────┼─────┼─────┼──┼───┼───────────────────────┤ │1,166,405 │2.800% │96/02/14 │96/10/15 │ 244│ 21,833│96/02/14 │96/10/15 │ 244│ 4,367│ │ ├─────┼────┼─────┼─────┼──┼────┼─────┼─────┼──┼───┼───────────────────────┤ │1,166,405 │2.820% │96/10/16 │96/10/31 │ 16│ 1,442│96/10/16 │96/10/31 │ 16│ 288│ │ ├─────┼────┼─────┼─────┼──┼────┼─────┼─────┼──┼───┼───────────────────────┤ │1,166,405 │2.620% │96/11/01 │97/02/14 │ 106│ 8,875│96/11/01 │97/02/14 │ 106│ 1,775│ │ ├─────┼────┼─────┼─────┼──┼────┼─────┼─────┼──┼───┼───────────────────────┤ │1,166,405 │3.110% │97/02/15 │97/03/03 │ 18│ 1,789│97/02/15 │97/03/03 │ 18│ 358│ │ ├─────┼────┼─────┼─────┼──┼────┼─────┼─────┼──┼───┼───────────────────────┤ │1,166,405 │3.600% │97/03/04 │97/03/19 │ 16│ 1,841│97/03/04 │97/03/19 │ 16│ 368│ │ ├─────┼────┼─────┼─────┼──┼────┼─────┼─────┼──┼───┼───────────────────────┤ │1,166,405 │3.360% │97/03/20 │97/10/22 │ 217│ 23,300│97/03/20 │97/10/22 │ 217│ 4,660│ │ ├─────┼────┼─────┼─────┼──┼────┼─────┼─────┼──┼───┼───────────────────────┤ │1,166,405 │2.775% │97/10/23 │97/11/10 │ 19│ 1,685│97/10/23 │97/11/10 │ 19│ 337│ │ ├─────┼────┼─────┼─────┼──┼────┼─────┼─────┼──┼───┼───────────────────────┤ │1,166,405 │3.020% │97/11/11 │97/12/23 │ 43│ 4,150│97/11/11 │97/12/23 │ 43│ 830│ │ ├─────┼────┼─────┼─────┼──┼────┼─────┼─────┼──┼───┼───────────────────────┤ │1,166,405 │2.960% │97/12/24 │98/02/08 │ 47│ 4,446│97/12/24 │98/02/08 │ 47│ 889│ │ ├─────┼────┼─────┼─────┼──┼────┼─────┼─────┼──┼───┼───────────────────────┤ │1,166,405 │1.375% │98/02/09 │98/03/10 │ 30│ 1,318│98/02/09 │98/03/10 │ 30│ 264│ │ ├─────┼────┼─────┼─────┼──┼────┼─────┼─────┼──┼───┼───────────────────────┤ │1,166,405 │1.980% │98/03/11 │98/04/02 │ 23│ 1,455│98/03/11 │98/04/02 │ 23│ 291│ │ ├─────┼────┼─────┼─────┼──┼────┼─────┼─────┼──┼───┼───────────────────────┤ │1,166,405 │2.490% │98/04/03 │98/04/26 │ 24│ 1,910│98/04/03 │98/04/26 │ 24│ 382│ │ ├─────┼────┼─────┼─────┼──┼────┼─────┼─────┼──┼───┼───────────────────────┤ │1,166,405 │2.140% │98/04/27 │98/05/12 │ 16│ 1,094│98/04/27 │98/05/12 │ 16│ 219│ │ ├─────┼────┼─────┼─────┼──┼────┼─────┼─────┼──┼───┼───────────────────────┤ │1,166,405 │1.325% │98/05/13 │98/06/23 │ 42│ 1,778│98/05/13 │98/06/23 │ 42│ 356│ │ ├─────┼────┼─────┼─────┼──┼────┼─────┼─────┼──┼───┼───────────────────────┤ │1,166,405 │2.140% │98/06/24 │98/09/16 │ 85│ 5,813│98/06/24 │98/09/16 │ 85│ 1,163│ │ ├─────┼────┼─────┼─────┼──┼────┼─────┼─────┼──┼───┼───────────────────────┤ │1,166,405 │1.800% │98/09/17 │98/11/23 │ 68│ 3,911│98/09/17 │98/11/23 │ 68│ 782│ │ ├─────┼────┼─────┼─────┼──┼────┼─────┼─────┼──┼───┼───────────────────────┤ │1,166,405 │2.140% │98/11/24 │98/12/13 │ 20│ 1,368│98/11/24 │98/12/13 │ 20│ 274│ │ ├─────┼────┼─────┼─────┼──┼────┼─────┼─────┼──┼───┼───────────────────────┤ │1,166,405 │1.800% │98/12/14 │98/12/30 │ 17│ 978│98/12/14 │98/12/30 │ 17│ 196│ │ ├─────┼────┼─────┼─────┼──┼────┼─────┼─────┼──┼───┼───────────────────────┤ │1,166,405 │1.235% │98/12/31 │99/03/10 │ 70│ 2,763│98/12/31 │99/03/10 │ 70│ 553│ │ ├─────┼────┼─────┼─────┼──┼────┼─────┼─────┼──┼───┼───────────────────────┤ │1,166,405 │2.180% │99/03/11 │99/03/11 │ 1│ 70│99/03/11 │99/03/11 │ 1│ 14│ │ └─────┴────┴─────┴─────┴──┴────┴─────┴─────┴──┴───┴───────────────────────┘ ┌─────┬────┬─────┬─────┬──┬────┬─────┬─────┬──┬───┬───────────────────────┐ │1,166,405 │1.930% │99/03/12 │99/03/31 │ 20│ 1,234│99/03/12 │99/03/31 │ 20│ 247│ │ ├─────┼────┼─────┼─────┼──┼────┼─────┼─────┼──┼───┼───────────────────────┤ │1,166,405 │2.500% │99/04/01 │99/05/10 │ 40│ 3,196│99/04/01 │99/05/10 │ 40│ 639│ │ ├─────┼────┼─────┼─────┼──┼────┼─────┼─────┼──┼───┼───────────────────────┤ │1,166,405 │1.930% │99/05/11 │99/05/18 │ 8│ 493│99/05/11 │99/05/18 │ 8│ 99│ │ ├─────┼────┼─────┼─────┼──┼────┼─────┼─────┼──┼───┼───────────────────────┤ │1,166,405 │2.500% │99/05/19 │99/05/27 │ 9│ 719│99/05/19 │99/05/27 │ 9│ 144│ │ ├─────┼────┼─────┼─────┼──┼────┼─────┼─────┼──┼───┼───────────────────────┤ │1,166,405 │1.930% │99/05/28 │99/07/18 │ 52│ 3,207│99/05/28 │99/07/18 │ 52│ 641│ │ ├─────┼────┼─────┼─────┼──┼────┼─────┼─────┼──┼───┼───────────────────────┤ │1,166,405 │1.750% │99/07/19 │99/09/02 │ 46│ 2,572│99/07/19 │99/09/02 │ 46│ 514│ │ ├─────┼────┼─────┼─────┼──┼────┼─────┼─────┼──┼───┼───────────────────────┤ │1,166,405 │1.950% │99/09/03 │99/11/04 │ 63│ 3,926│99/09/03 │99/11/04 │ 63│ 785│ │ ├─────┼────┼─────┼─────┼──┼────┼─────┼─────┼──┼───┼───────────────────────┤ │1,166,405 │3.020% │99/11/05 │100/01/04 │ 61│ 5,887│99/11/05 │100/01/04 │ 61│ 1,177│ │ ├─────┼────┼─────┼─────┼──┼────┼─────┼─────┼──┼───┼───────────────────────┤ │1,166,405 │2.410% │100/01/05 │100/01/27 │ 23│ 1,771│100/01/05 │100/01/27 │ 23│ 354│ │ ├─────┼────┼─────┼─────┼──┼────┼─────┼─────┼──┼───┼───────────────────────┤ │1,166,405 │1.550% │100/01/28 │100/02/23 │ 27│ 1,337│100/01/28 │100/02/23 │ 27│ 267│ │ ├─────┼────┼─────┼─────┼──┼────┼─────┼─────┼──┼───┼───────────────────────┤ │1,166,405 │2.020% │100/02/24 │100/03/09 │ 14│ 904│100/02/24 │100/03/09 │ 14│ 181│ │ ├─────┼────┼─────┼─────┼──┼────┼─────┼─────┼──┼───┼───────────────────────┤ │1,166,405 │1.550% │100/03/10 │100/06/26 │ 109│ 5,399│100/03/10 │100/06/26 │ 109│ 1,080│ │ ├─────┼────┼─────┼─────┼──┼────┼─────┼─────┼──┼───┼───────────────────────┤ │1,166,405 │1.640% │100/06/27 │100/07/06 │ 10│ 524│100/06/27 │100/07/06 │ 10│ 105│ │ ├─────┼────┼─────┼─────┼──┼────┼─────┼─────┼──┼───┼───────────────────────┤ │1,166,405 │2.360% │100/07/07 │100/07/14 │ 8│ 603│100/07/07 │100/07/14 │ 8│ 121│ │ ├─────┼────┼─────┼─────┼──┼────┼─────┼─────┼──┼───┼───────────────────────┤ │1,166,405 │3.280% │100/07/15 │100/07/19 │ 5│ 524│100/07/15 │100/07/19 │ 5│ 105│ │ ├─────┼────┼─────┼─────┼──┼────┼─────┼─────┼──┼───┼───────────────────────┤ │1,166,405 │1.720% │100/07/20 │100/09/05 │ 48│ 2,638│100/07/20 │100/09/05 │ 48│ 528│ │ ├─────┼────┼─────┼─────┼──┼────┼─────┼─────┼──┼───┼───────────────────────┤ │1,166,405 │2.350% │100/09/06 │100/10/13 │ 38│ 2,854│100/09/06 │100/10/13 │ 38│ 571│ │ ├─────┼────┼─────┼─────┼──┼────┼─────┼─────┼──┼───┼───────────────────────┤ │1,166,405 │1.720% │100/10/14 │100/10/27 │ 14│ 770│100/10/14 │100/10/27 │ 14│ 154│利息、違約金計算至拍定日100年10月27日止 │ ├─────┴────┴─────┴─────┴──┼────┼─────┴─────┴──┼───┼───────────────────────┤ │ 總 計 │ 353,484│ │65,551│ │ └─────────────────────────┴────┴──────────────┴───┴───────────────────────┘ 附表二: ┌─────────────────────────────────────────────────────────────────────────┐ │ 利息及違約金計算表 │ ├─────┬────────────────────────┬──────────────────┬───────────────────────┤ │ │利息(計算至拍定日) │違約金 │ │ │積欠本金 ├────┬─────┬─────┬──┬────┼─────┬─────┬──┬───┤備註 │ │ │年利率 │起算日 │迄日 │日數│ 金額 │起算日 │迄日 │日數│ 金額 │ │ ├─────┼────┼─────┼─────┼──┼────┼─────┼─────┼──┼───┼───────────────────────┤ │ 84,060│1.720% │100/10/28 │101/03/07 │ 132│ 523│100/10/28 │101/03/07 │ 132│ 105│1.違約金:逾期六個月以內按利息一成計算 │ ├─────┼────┼─────┼─────┼──┼────┼─────┼─────┼──┼───┼───────────────────────┤ │ 84,060│1.780% │101/03/08 │101/03/12 │ 5│ 20│101/03/08 │101/03/12 │ 5│ 4│2.違約金:逾期六個月以內按利息二成計算 │ ├─────┼────┼─────┼─────┼──┼────┼─────┼─────┼──┼───┼───────────────────────┤ │ 84,060│2.060% │101/03/13 │101/03/25 │ 13│ 62│101/03/13 │101/03/25 │ 13│ 12│3.自借款日起屆滿二十四個月之翌日起如基本放款利│ ├─────┼────┼─────┼─────┼──┼────┼─────┼─────┼──┼───┤ 率未調整,則改按被告當時之基本放款利率減年利│ │ 84,060│1.720% │101/03/26 │101/07/25 │ 122│ 483│101/03/26 │101/07/25 │ 122│ 97│ 率百分之一後計付;如有調整,則自調整日起,改│ ├─────┼────┼─────┼─────┼──┼────┼─────┼─────┼──┼───┤ 按調整利率計付利息(上開利息及違約金係依據89│ │ 84,060│2.060% │101/07/26 │101/10/03 │ 70│ 332│101/07/26 │101/10/03 │ 70│ 66│ 年8月29日借據之約定)。 │ ├─────┼────┼─────┼─────┼──┼────┼─────┼─────┼──┼───┤ │ │ 84,060│1.720% │101/10/04 │101/10/23 │ 20│ 79│101/10/04 │101/10/23 │ 20│ 16│ │ ├─────┼────┼─────┼─────┼──┼────┼─────┼─────┼──┼───┼───────────────────────┤ │ 84,060│2.060% │101/10/24 │101/12/11 │ 49│ 232│101/10/24 │101/12/11 │ 49│ 46│ │ ├─────┼────┼─────┼─────┼──┼────┼─────┼─────┼──┼───┼───────────────────────┤ │ 84,060│2.360% │101/12/12 │102/02/25 │ 76│ 413│101/12/12 │102/02/25 │ 76│ 83│ │ ├─────┴────┴─────┴─────┴──┼────┼─────┼─────┼──┼───┼───────────────────────┤ │ 合 計 │ 2,145│ │ │ │ 429│ │ ├─────┬────┬─────┬─────┬──┼────┼─────┼─────┼──┼───┼───────────────────────┤ │ 84,060│2.700% │102/02/26 │清償日 │ │ │102/02/26 │清償日 │ │ │ │ ├─────┴────┴─────┴─────┴──┼────┼─────┼─────┼──┼───┼───────────────────────┤ │ 總 計 │ │ │ │ │ │ │ └─────────────────────────┴────┴─────┴─────┴──┴───┴───────────────────────┘ 附表三: ┌─────────────────────────────────────────────────┐ │財產所有人:蕭米惠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最低拍賣價格 │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 │1 │臺南市│永康區 │成功 │ │260 │建│1693.8 │3萬分之210 │612,000元 │ │ ├───┼────┴───┴───┴──────┴─┴─────┴──────┴────────┤ │ │備考 │ │ └─┴───┴───────────────────────────────────────────┘ ┌─┬──┬───────┬───┬─────────────────┬────┬─────────┐ │編│ │ │建築式│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 │基 地 坐 落│樣主要├───────────┬─────┤ │ 最低拍賣價格 │ │ │建號│--------------│建築材│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 │ │建 物 門 牌│料及房│ │要建築材料│ │ (新臺幣元) │ │號│ │ │屋層數│合 計 │及用途 │ 範圍 │ │ ├─┼──┼───────┼───┼───────────┼─────┼────┼─────────┤ │1 │698 │臺南市永康區成│11層樓│7層 :25.37 │ │ 全部 │188,000元 │ │ │ │功段260地號 │房、鋼│合計:25.37 │ │ │ │ │ │ │--------------│筋混凝│ │ │ │ │ │ │ │台南市永康區成│土造、│ │ │ │ │ │ │ │功里小東路473 │住家用│ │ │ │ │ │ │ │之52號7樓 │ │ │ │ │ │ │ ├──┼───────┴───┴───────────┴─────┴────┴─────────┤ │ │備考│包括共用部分711、712建號之持分。 │ ├─┼──┼───────┬───┬───────────┬─────┬────┬─────────┤ │2 │699 │臺南市永康區成│11層樓│7層 :38.99 │ │ 全部 │288,000元 │ │ │ │功段260地號 │房、鋼│合計:38.99 │ │ │ │ │ │ │--------------│筋混凝│ │ │ │ │ │ │ │台南市永康區成│土造、│ │ │ │ │ │ │ │功里小東路473 │住家用│ │ │ │ │ │ │ │之51號7樓 │ │ │ │ │ │ │ ├──┼───────┴───┴───────────┴─────┴────┴─────────┤ │ │備考│包括共用部分711、712建號之持分。 │ └─┴──┴────────────────────────────────────────────┘ 附表四: ┌────────┬─────────────────────────────────────────────────────────────────────┐ │ 案 號 │意股 98司執字第78264號 │ ├────────┼─────────────────────────────────────────────────────────────────────┤ │ 債 務 人 姓 名 │蕭米惠 │ ├────────┼─────────────────────────────────────────────────────────────────────┤ │執行清償(拍賣)│臺南市○○區○○段000號新臺幣612,000元 │ │所得金額 │699建號臺南市○○區○○里○○路000○00號7樓新臺幣288,000元 │ │ │698建號臺南市○○區○○里○○路000○00號7樓新臺幣188,000元 │ │ │合計新臺幣1,088,000元 │ │ │ │ ├────────┴─────────────────────────────────────────────────────────────────────┤ │債權計算及金額分配如下: │ ├──┬────────┬──┬────────┬─────┬────────────────────┬──────┬─────┬─────┬─────┬──┤ │ │ │優先│ │ │ 債 權 利 息 │ │ │ │ │ │ │次序│債 權 種 類 │ 或 │債 權 人 姓 名 │債權原本 ├─────┬──┬─────┬─────┤共 計│ 分配比率 │ 分配金額 │ 不 足 額 │備考│ │ │ │普通│ │ │期 間 │日數│利 率 │金 額│ │ │ │ │ │ ├──┼────────┼──┼────────┼─────┼─────┼──┼─────┼─────┼──────┼─────┼─────┼─────┼──┤ │ 1 │土地增值稅(扣 │優先│臺南市政府稅務局│ 0 │ │ │ │ │ 0│ 0%│ 0│ 0│ │ │ │繳) │ │ │ │ │ │ │ │ │ │ │ │ │ ├──┼────────┼──┼────────┼─────┼─────┼──┼─────┼─────┼──────┼─────┼─────┼─────┼──┤ │ 2 │房屋稅 │優先│臺南市政府稅務局│ 2,030│ │ │ │ │ 2,030│ 100%│ 2,030│ 0│ │ ├──┼────────┼──┼────────┼─────┼─────┼──┼─────┼─────┼──────┼─────┼─────┼─────┼──┤ │ 3 │執行費 │優先│台灣金聯資產管理│ 6,949│ │ │ │ │ 6,949│ 100%│ 6,949│ 0│ │ │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 │ │ │ ├──┼────────┼──┼────────┼─────┼─────┼──┼─────┼─────┼──────┼─────┼─────┼─────┼──┤ │ 4 │第1順位抵押權 │優先│台灣金聯資產管理│ 1,166,405│92.2.27 │ │ 年利 │ 利息│ │ │ │ │ │ │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 │ │ │ ├──┼────────┼──┼────────┼─────┼─────┼──┼─────┼─────┼──────┼─────┼─────┼─────┼──┤ │ │ │ │ │ │100.10.27 │3165│6.60000 %│ 667,535 │ │ │ │ │ │ ├──┼────────┼──┼────────┼─────┼─────┼──┼─────┼─────┼──────┼─────┼─────┼─────┼──┤ │ │ │ │ │ 1,166,405│97.9.10 │ │ 年利 │ 違約金 │ │ │ │ │ │ ├──┼────────┼──┼────────┼─────┼─────┼──┼─────┼─────┼──────┼─────┼─────┼─────┼──┤ │ │ │ │ │ │98.3.9 │181 │ │ │ │ │ │ │ │ ├──┼────────┼──┼────────┼─────┼─────┼──┼─────┼─────┼──────┼─────┼─────┼─────┼──┤ │ │ │ │ │ │98.3.10 │ │ │ │ │ │ │ │ │ ├──┼────────┼──┼────────┼─────┼─────┼──┼─────┼─────┼──────┼─────┼─────┼─────┼──┤ │ │ │ │ │ │100.10.27 │962 │ │ 44,397 │ │ │ │ │ │ ├──┼────────┼──┼────────┼─────┼─────┼──┼─────┼─────┼──────┼─────┼─────┼─────┼──┤ │ │ │ │ │ 1,166,405│ │ │ │ 本金 │ 1,878,337│57.4455 %│1,079,021 │ 799,316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小 計│ 1,088,000│ 元│ │ ├──┼────────┼──┼────────┼─────┼─────┼──┼─────┼─────┼──────┼─────┼─────┼─────┼──┤ │ │ │ │ │ │ │ │ │ │ │ 總 計 │ 1,088,000│ │ │ ├──┴────────┴──┴────────┴─────┴─────┴──┴─────┴─────┴──────┴─────┴─────┴─────┴──┤ │附註: │ │ 一、本件由債權人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聲明承受,其須俟分配表無人異議後,始得領取權利移轉證書。 │ └──────────────────────────────────────────────────────────────────────────────┘ 附表五: ┌────────┬─────────────────────────────────────────────────────────────────────┐ │ 案 號 │意股 98司執字第78264號 │ ├────────┼─────────────────────────────────────────────────────────────────────┤ │ 債 務 人 姓 名 │蕭米惠 │ ├────────┼─────────────────────────────────────────────────────────────────────┤ │執行清償(拍賣)│臺南市○○區○○段000號新臺幣612,000元 │ │所得金額 │699建號臺南市○○區○○里○○路000○00號7樓新臺幣288,000元 │ │ │698建號臺南市○○區○○里○○路000○00 號7樓新臺幣188,000元 │ │ │合計新臺幣1,088,000元 │ ├────────┴─────────────────────────────────────────────────────────────────────┤ │債權計算及金額分配如下: │ ├──┬────────┬──┬────────┬─────┬────────────────────┬──────┬─────┬─────┬─────┬──┤ │ │ │優先│ │ │ 債 權 利 息 │ │ │ │ │ │ │次序│債 權 種 類 │ 或 │債 權 人 姓 名 │債權原本 ├─────┬──┬─────┬─────┤共 計│ 分配比率 │ 分配金額 │ 不 足 額 │備考│ │ │ │普通│ │ │期 間 │日數│利 率 │金 額│ │ │ │ │ │ ├──┼────────┼──┼────────┼─────┼─────┼──┼─────┼─────┼──────┼─────┼─────┼─────┼──┤ │ 1 │土地增值稅(扣 │優先│臺南市政府稅務局│ 0 │ │ │ │ │ 0│ 0%│ 0│ 0│ │ │ │繳) │ │ │ │ │ │ │ │ │ │ │ │ │ ├──┼────────┼──┼────────┼─────┼─────┼──┼─────┼─────┼──────┼─────┼─────┼─────┼──┤ │ 2 │房屋稅 │優先│臺南市政府稅務局│ 2,030│ │ │ │ │ 2,030│ 100%│ 2,030│ 0│ │ ├──┼────────┼──┼────────┼─────┼─────┼──┼─────┼─────┼──────┼─────┼─────┼─────┼──┤ │ 3 │執行費 │優先│台灣金聯資產管理│ 6,949│ │ │ │ │ 6,949│ 100%│ 6,949│ 0│ │ │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 │ │ │ ├──┼────────┼──┼────────┼─────┼─────┼──┼─────┼─────┼──────┼─────┼─────┼─────┼──┤ │ 4 │第1順位抵押權 │優先│台灣金聯資產管理│ 1,166,405│93.5.12 │ │ 年利 │ 利息│ │ │ │ │ │ │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 │ │ │ ├──┼────────┼──┼────────┼─────┼─────┼──┼─────┼─────┼──────┼─────┼─────┼─────┼──┤ │ │ │ │ │ │100.10.27 │2724│ 6.6% │ 574,523│ │ │ │ │ │ ├──┼────────┼──┼────────┼─────┼─────┼──┼─────┼─────┼──────┼─────┼─────┼─────┼──┤ │ │ │ │ │ 1,166,405│ │ │ │ 本金│ │ │ │ │ │ ├──┼────────┼──┼────────┼─────┼─────┼──┼─────┼─────┼──────┼─────┼─────┼─────┼──┤ │ │ │ │ │ 1,166,405│97.9.10 │ │ 年利 │ 違約金│ │ │ │ │ │ ├──┼────────┼──┼────────┼─────┼─────┼──┼─────┼─────┼──────┼─────┼─────┼─────┼──┤ │ │ │ │ │ │98.3.9 │181 │ 0.66% │ │ │ │ │ │ │ ├──┼────────┼──┼────────┼─────┼─────┼──┼─────┼─────┼──────┼─────┼─────┼─────┼──┤ │ │ │ │ │ │98.3.10 │ │ 年利 │ │ │ │ │ │ │ ├──┼────────┼──┼────────┼─────┼─────┼──┼─────┼─────┼──────┼─────┼─────┼─────┼──┤ │ │ │ │ │ │100.10.27 │962 │ 1.32% │ 44,397 │1,785,325 │60.4383% │1,079,021 │ 706,304│ │ ├──┼────────┼──┼────────┼─────┼─────┼──┼─────┼─────┼──────┼─────┼─────┼─────┼──┤ │ │ │ │ │ │ │ │ │ │ │小 計│ 1,088,000│ 元│ │ ├──┼────────┼──┼────────┼─────┼─────┼──┼─────┼─────┼──────┼─────┼─────┼─────┼──┤ │ │ │ │ │ │ │ │ │ │ │ 總 計 │ 1,088,000│ 元│ │ ├──┼────────┼──┼────────┼─────┼─────┼──┼─────┼─────┼──────┼─────┼─────┼─────┼──┤ │ │ │ │ │ │ │ │ │ │ │ │ │ │ │ ├──┴────────┴──┴────────┴─────┴─────┴──┴─────┴─────┴──────┴─────┴─────┴─────┴──┤ │附註: │ │ 一、本件由債權人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聲明承受,其須俟分配表無人異議後,始得領取權利移轉證書。 │ └──────────────────────────────────────────────────────────────────────────────┘ 附表六: ┌────────┬─────────────────────────────────────────────────────────────────────┐ │ 案 號 │意股 98司執字第78264號 │ ├────────┼─────────────────────────────────────────────────────────────────────┤ │ 債 務 人 姓 名 │蕭米惠 │ ├────────┼─────────────────────────────────────────────────────────────────────┤ │執行清償(拍賣)│臺南市○○區○○段000號新臺幣612,000元 │ │所得金額 │699建號臺南市○○區○○里○○路000○00號7樓新臺幣288,000元 │ │ │698建號臺南市○○區○○里○○路000○00號7樓新臺幣188,000元 │ │ │合計新臺幣1,088,000元 │ │ │ │ ├────────┴─────────────────────────────────────────────────────────────────────┤ │債權計算及金額分配如下: │ ├──┬────────┬──┬────────┬─────┬────────────────────┬──────┬─────┬─────┬─────┬──┤ │ │ │優先│ │ │ 債 權 利 息 │ │ │ │ │ │ │次序│債 權 種 類 │ 或 │債 權 人 姓 名 │債權原本 ├─────┬──┬─────┬─────┤共 計│ 分配比率 │ 分配金額 │ 不 足 額 │備考│ │ │ │普通│ │ │期 間 │日數│利 率 │金 額│ │ │ │ │ │ ├──┼────────┼──┼────────┼─────┼─────┼──┼─────┼─────┼──────┼─────┼─────┼─────┼──┤ │ 1 │土地增值稅(扣 │優先│臺南市政府稅務局│ 0 │ │ │ │ │ 0│ 0%│ 0│ 0│ │ │ │繳) │ │ │ │ │ │ │ │ │ │ │ │ │ ├──┼────────┼──┼────────┼─────┼─────┼──┼─────┼─────┼──────┼─────┼─────┼─────┼──┤ │ 2 │房屋稅 │優先│臺南市政府稅務局│ 2,030│ │ │ │ │ 2,030│ 100%│ 2,030│ 0│ │ ├──┼────────┼──┼────────┼─────┼─────┼──┼─────┼─────┼──────┼─────┼─────┼─────┼──┤ │ 3 │執行費 │優先│台灣金聯資產管理│ 6,949│ │ │ │ │ 6,949│ 100%│ 6,949│ 0│ │ │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 │ │ │ ├──┼────────┼──┼────────┼─────┼─────┼──┼─────┼─────┼──────┼─────┼─────┼─────┼──┤ │ 4 │第1順位抵押權 │優先│台灣金聯資產管理│ 1,166,405│93.5.12 │ │ 年利 │ 利息│ │ │ │ │ │ │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 │ │ │ ├──┼────────┼──┼────────┼─────┼─────┼──┼─────┼─────┼──────┼─────┼─────┼─────┼──┤ │ │ │ │ │ │100.10.27 │2724│6.60000 %│ 574,523 │ │ │ │ │ │ ├──┼────────┼──┼────────┼─────┼─────┼──┼─────┼─────┼──────┼─────┼─────┼─────┼──┤ │ │ │ │ │ 1,166,405│97.9.10 │ │ 年利 │ 違約金 │ │ │ │ │ │ ├──┼────────┼──┼────────┼─────┼─────┼──┼─────┼─────┼──────┼─────┼─────┼─────┼──┤ │ │ │ │ │ │98.3.9 │181 │ │ │ │ │ │ │ │ ├──┼────────┼──┼────────┼─────┼─────┼──┼─────┼─────┼──────┼─────┼─────┼─────┼──┤ │ │ │ │ │ │98.3.10 │ │ │ │ │ │ │ │ │ ├──┼────────┼──┼────────┼─────┼─────┼──┼─────┼─────┼──────┼─────┼─────┼─────┼──┤ │ │ │ │ │ │100.10.27 │962 │ │ 44,397 │ │ │ │ │ │ ├──┼────────┼──┼────────┼─────┼─────┼──┼─────┼─────┼──────┼─────┼─────┼─────┼──┤ │ │ │ │ │ 1,166,405│ │ │ │ 本金 │ 1,785,325│60.4383 %│1,079,021 │ 618,920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小 計│ 1,088,000│ 元│ │ ├──┼────────┼──┼────────┼─────┼─────┼──┼─────┼─────┼──────┼─────┼─────┼─────┼──┤ │ │ │ │ │ │ │ │ │ │ │ 總 計 │ 1,088,000│ │ │ ├──┴────────┴──┴────────┴─────┴─────┴──┴─────┴─────┴──────┴─────┴─────┴─────┴──┤ │附註: │ │ 一、本件由債權人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聲明承受,其須俟分配表無人異議後,始得領取權利移轉證書。 │ └──────────────────────────────────────────────────────────────────────────────┘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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