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3年度上易字第149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上易字第149號
- 上訴人
- 鴻碩營造有限公司即燦通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樹華
- 訴訟代理人
- 陳慶池
- 被上訴人
- 奧德美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瀛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3年10月21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左: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上訴人鴻碩營造有限公司設台南市○區○○路0段000巷0弄0○0號」「法定代理人李秀惠住同上」記載,應更正為「上訴人鴻碩營造有限公司即燦通營造有限公司設新北市○○區○○路00○0號6樓」「法定代理人楊樹華住同上」。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