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3年度上易字第14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12 月 24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上易字第149號 上 訴 人 鴻碩營造有限公司即燦通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樹華 訴訟代理人 陳慶池 被 上訴 人 奧德美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瀛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3年10月21 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左: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上訴人鴻碩營造有限公司設台南市○區○○路0段000巷0弄0○0號」「法定代理人李秀惠住 同上」記載,應更正為「上訴人鴻碩營造有限公司即燦通營造有限公司設新北市○○區○○路00○0號6樓」「法定代理人楊樹華住同上」。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4 日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吳上康 法 官 蔡孟珊 法 官 王浦傑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5 日書記官 蔡振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