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3年度上易字第26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7 月 25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上易字第260號上 訴 人 禾室有限公司(即甘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之承當訴 法定代理人 戴明崎 上列當事人與被上訴人猛揮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遷讓房屋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7,874,352元,第三審應徵裁判費118,51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正本10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並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 之1第4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委任律師為上訴第三審訴訟代理人或依同法第466條之2依訴訟救助之規定聲請第三審法院選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逾期不為上開補正,即駁回第三審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5 日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素靖 法 官 田玉芬 法 官 吳森豐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6 日書記官 魏安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