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3年度再字第5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再字第5號
- 再審原告
- 寶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美素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楊雅君等人間請求確認優先購買權存在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2年5月21日本院102年度上字第22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經核訴訟標的金額新台幣(下同)3,660,522元,應徵裁判費55,999元,但再審原告未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7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