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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3年度勞上字第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資遣費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 裁判日期
    104 年 07 月 22 日
  • 法官
    張世展莊俊華王金龍
  • 法定代理人
    吳修賢

  • 上訴人
    基益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上訴人
    陳緗羚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勞上字第14號 上 訴 人 基益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修賢 訴訟代理人 莊信泰  律師 黃紹文  律師 被 上訴人 陳緗羚 王宇蹸 陳瑞銘 王朝松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鄭淑子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2  日勞工法庭   審判長法 官 張世展 法 官 莊俊華 法 官 王金龍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2  日書記官 林宛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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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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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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