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3年度勞上字第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7 月 22 日
- 法官張世展、莊俊華、王金龍
- 法定代理人吳修賢
- 上訴人基益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上訴人陳緗羚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勞上字第14號 上 訴 人 基益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修賢 訴訟代理人 莊信泰 律師 黃紹文 律師 被 上訴人 陳緗羚 王宇蹸 陳瑞銘 王朝松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鄭淑子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2 日勞工法庭 審判長法 官 張世展 法 官 莊俊華 法 官 王金龍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2 日書記官 林宛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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