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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3年度勞上更㈠字第4號

給付工資等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4 月 30 日

法官李素靖吳森豐藍雅清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勞上更㈠字第4號

追加 原告 周振隆

訴訟代理人
邱創典律師
訴訟代理人
追加 被告 合晉廢棄物清除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振耀

上列當事人間因給付工資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勞工法庭審判長法 官 李素靖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30  日

                   法 官 吳森豐

                   法 官 藍雅清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尤乃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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