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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3年度建上字第21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5 月 31 日

法官李杭倫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建上字第21號

上訴人
政合大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碧珍
訴訟代理人
吳家瑋
訴訟代理人
李碧秀
訴訟代理人
李耿誠 律師
複代理人
許博傑 律師
被上訴人
新進成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德民
訴訟代理人
林春華 律師

      李尚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1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李杭倫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蔡双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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