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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3年度重上字第101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5 月 26 日

法官蘇清恭夏金郎羅心芳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上字第101號

上訴人
葆昇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瑞明
訴訟代理人
黃雅琴律師
訴訟代理人
羅宗賢律師
參加人
僑凌工程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辛素珠
訴訟代理人
陳國華律師
訴訟代理人
辛森源
被上訴人
圓直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中民
兼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黃世直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戴勝利律師

      林仲豪律師

      吳佳龍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9月29日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第一審判決(103年度六訴字第2號)提起上訴,已於民國105年5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5年7月13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五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6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蘇清恭

                   法 官  夏金郎

                   法 官  羅心芳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王薇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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