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3年度重上字第4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5 月 16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上字第49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晶華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瑞榮 訴訟代理人 曾信嘉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振興即新庄畜牧場 訴訟代理人 蔡慶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6 日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吳森豐 法 官 夏金郎 法 官 郭貞秀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江佳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