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3年度重上字第8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12 月 23 日
- 法官黃崑宗、羅心芳、夏金郎
- 法定代理人侯蔡雪吟、何達雄
- 原告侯信良
- 被告王月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上字第8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侯信良 新復成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蔡雪吟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蔡文斌 律師 曾獻賜 律師 高華陽 律師 詹秉達 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王月娥 大可禾文化教育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1人 法定代理人 何達雄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方文賢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違約金等事件,因上訴人即被告何達雄等人於辯論終結後又提出陳述意見狀,事實或有尚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4年2月10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 二法庭進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3 日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崑宗 法 官 羅心芳 法 官 夏金郎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3 日書記官 許美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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