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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3年度重上字第82號

給付違約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2 月 23 日

法官黃崑宗羅心芳夏金郎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上字第82號

上訴人
即原告
侯信良
即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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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侯蔡雪吟
共同訴訟代理人
蔡文斌 律師
共同訴訟代理人
曾獻賜 律師
共同訴訟代理人
高華陽 律師
共同訴訟代理人
詹秉達 律師
上訴人
即被告
王月娥
即被告
大可禾文化教育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1人
法定代理人
何達雄
共同訴訟代理人
方文賢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違約金等事件,因上訴人即被告何達雄等人於辯論終結後又提出陳述意見狀,事實或有尚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4年2月10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進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崑宗

                   法 官 羅心芳

                   法 官 夏金郎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許美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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