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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3年度重上國更㈣字第1號

國家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6 月 30 日

法官丁振昌蔡勝雄蔡雅惠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上國更㈣字第1號

上訴人
臺南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賴清德
訴訟代理人
黃溫信 律師
訴訟代理人
黃紹文 律師
訴訟代理人
徐美玉 律師
訴訟代理人
李家鳳 律師
被上訴人
安吉路加油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方榮舜
訴訟代理人
張珮琦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請被上訴人於收到本裁定後10日內具狀針對「被上訴人於92年2月間未能取得安南加油站籌建許可,因此所受損害(包括積極損害及消極損害)」為何,予以詳細說明及舉證。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丁振昌

                   法 官 蔡勝雄

                   法 官 蔡雅惠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施淑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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