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3年度重上國更㈣字第1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上國更㈣字第1號
- 上訴人
- 臺南市政府
- 法定代理人
- 賴清德
- 訴訟代理人
- 黃溫信 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黃紹文 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徐美玉 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李家鳳 律師
- 被上訴人
- 安吉路加油站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方榮舜
- 訴訟代理人
- 張珮琦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請被上訴人於收到本裁定後10日內具狀針對「被上訴人於92年2月間未能取得安南加油站籌建許可,因此所受損害(包括積極損害及消極損害)」為何,予以詳細說明及舉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