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4年度上易字第88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上易字第88號
- 被上訴人
- 優曄企業有限公司
- 即反訴原告
- 法定代理人
- 潘蔭翔
上列被上訴人即反訴原告因與上訴人即反訴被告科技部南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提起反訴。查本件有關反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1萬44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6647元,被上訴人即反訴原告並未繳納。茲限被上訴人即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10日內,逕向本院補繳第二審裁判費1萬6647元,逾期即駁回其反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