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4年度上字第144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上字第144號
- 上訴人
- 京寶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碩峰
- 被上訴人
- 吳燕璜
上列當事人間因確認抵押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按提起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又依同法第466條之1第1項規定,對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查上訴人提起本件上訴,未繳納上訴裁判費,亦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本件上訴人請求被上訴人確認抵押權所擔保之新臺幣(下同)360萬元債權不存在,應徵第三審裁判費5萬4,960元。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後5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裁判費,並補正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如逾期未補正者,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