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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4年度上字第251號

排除侵害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5 月 05 日

法官高明發王金龍李杭倫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上字第251號

上訴人
蔡瑞鶯
訴訟代理人
李家鳳 律師
訴訟代理人
楊博任 律師
複代理人
唐梓淇
被上訴人
太信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明夆
訴訟代理人
張智學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排除侵害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高明發

                   法 官 王金龍

                   法 官 李杭倫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蔡双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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