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4年度再抗字第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返還押租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7 月 15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再抗字第7號 再審聲請人 緯綱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美麗 代 理 人 李念慈 再審相對人 中緬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武良 上列再審聲請人因與再審相對人間請求返還押租金事件,再審聲請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5月27日本院所為確定裁定(104年度再 抗字第76號)聲明不服,提起異議,依法視為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再審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對於確定之裁定表示不服者,即應視為聲請再審,而聲請再審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必備之程式。如聲請人未繳納裁判費,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仍未補正者,其聲請再審即不合法,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07條準用同法第502條第1項 定有明文。 二、本件再審聲請人對於本院104年度再抗字第76號確定裁定, 具狀聲明不服,依法視為聲請再審,因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04年6月15日裁定,限其應於收受裁定正本翌日起5日內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該裁定業於104年6月18日送達再審聲請人,此有送達證書存卷足稽。茲再審聲請人迄未繳納裁判費,有本院裁判費或訴狀查詢表1紙 在卷可憑,依上說明,本件聲請再審,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再審為不合法,應依民事訴訟法第507 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5 日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張世展 法 官 王金龍 法 官 李杭倫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5 日書記官 王全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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