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4年度勞上易字第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退休金差額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7 月 13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勞上易字第10號 上 訴 人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聖忠 訴訟代理人 何永福 律師 複代理人 嚴天琮 律師 被上訴人 唐榮彬 王漢滄 李錫章 林大煌 楊應火 上五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湯光民 律師 複代理人 沈聖瀚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差額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4年6月25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事實欄關於「原審判決就楊應火請求逾108,765元部分敗訴,其餘請求均勝訴,楊應火並未上訴」記載,應更 正為「原審判決就楊應火請求逾216,811元部分敗訴,其餘請求 均勝訴,楊應火並未上訴」;及附表關於「楊應火,新台幣108,765元」,應更正為「楊應火,新台幣216,811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3 日勞工法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素靖 法 官 藍雅清 法 官 田玉芬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3 日書記官 李良倩

552 人 正在學習
NT$4,390
NT$13,800
省 $9,410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4年…」送入 AI 平台,快速理解重點
已有 44 人用 AI 分析此法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