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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4年度勞上易字第15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7 月 19 日

法官高明發李杭倫王金龍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勞上易字第15號

上訴人
即原告
卓奇勳
上訴人
即被告
李建良即東加和漢餐廳即東田餐飲店
訴訟代理人
林敬斌
被上訴人
東田餐飲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被上訴人
兼 上
法定代理人
李建良
被上訴人
東東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被上訴人
兼 上
法定代理人
李日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5年8月18日下午三時在本院民事第四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9  日

          勞工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高明發

                   法 官 李杭倫

                   法 官 王金龍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宛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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