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4年度建上易字第16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建上易字第16號
- 上訴人
- 興安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蔚誠
- 訴訟代理人
- 李婉華 律師
- 被上訴人
- 黃思菁即祥安工程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爰指定於民國105年7月1日下午4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四法庭續行準備程序。上訴人並應就其所提出:上證2「計算式及說明欄」內記載扣代扣款(詳明細)新台幣(下同)13萬8450元、上證3所列各項瑕疵修補費用支出共計56萬1356元,提出相關證據資料;被上訴人則應就上訴人所提上開主張及相關證據資料,提出其對應主張及意見;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