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4年度抗字第10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7 月 09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抗字第100號 104年度聲字第61號 聲 請 人 李全教 (抗告人) 上列聲請人(抗告人)因保全證據事件(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 年度聲字第101號)聲請訴訟救助,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以104年度救字第33號裁定駁回,提起抗告併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抗告及聲請訴訟救助狀之簽名或印文,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抗告及聲請。 理 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於民國104年6月3日以李全教未釋明無資力支 出訴訟費用為由,裁定駁回其聲請(案列104年度救字第33號) 。嗣本件104年6月15日抗告及聲請訴訟救助狀係以打字列載「李全教」為抗告人(聲請人)之一,卻未見簽名或蓋章,李全教是否確有提起抗告或聲請訴訟救助之意思,尚待查明。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丁振昌 法 官 蔡勝雄 法 官 蔡雅惠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施淑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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