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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4年度重上字第48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9 月 19 日

法官李文賢張家瑛蔡雅惠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上字第48號

上訴人
新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國興
訴訟代理人
高宏文律師
被上訴人
欣震興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凱聖
被上訴人
林昶明

上列上訴人新鑫股份有限公司因與被上訴人欣震興實業有限公司等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68萬5300元,第三審應徵裁判費14萬539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三審裁判費,逾期不為上開補正,即駁回第三審上訴,特此裁定。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9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文賢

                   法 官  張家瑛

                   法 官  蔡雅惠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施淑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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