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4年度重上字第48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上字第48號
- 上訴人
- 新鑫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國興
- 訴訟代理人
- 高宏文律師
- 被上訴人
- 欣震興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凱聖
- 被上訴人
- 林昶明
上列上訴人新鑫股份有限公司因與被上訴人欣震興實業有限公司等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68萬5300元,第三審應徵裁判費14萬539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三審裁判費,逾期不為上開補正,即駁回第三審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