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4年度重上字第77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上字第77號
- 上訴人
- 陳沆圳
- 上訴人
- 陳張金好
- 上二人訴訟代理人
- 曾增銘 律師
- 上二人訴訟代理人
- 朱正聲 律師
- 被上訴人
- 皇達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鴻濱(兼黃林猜之繼承人)
黃耿達
黃耿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5年2月18日上午10時1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上字第77號
黃耿達
黃耿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5年2月18日上午10時1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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