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4年度重勞再字第1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勞再字第1號
- 再審原告
- 黃良政
- 再審被告
- 安聯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顏秀燕
- 訴訟代理人
- 林春發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104年4月14日本院103年度重勞上字第3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訴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再審之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之17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乃必須具備之程式。再審原告未繳納裁判費,法院定期間命補正後,逾期仍未補正者,其再審之訴即屬不合法,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規定即明。
二、本件再審原告提起再審之訴,其裁判費尚有新臺幣(下同)116,330元未據繳納,經本院以裁定限期命其於7日內補正,再審原告業於民國(下同)104年12月28日收受該裁定正本,有送達證書存卷可按(見本院卷㈠第321頁)。茲再審原告僅於104年12月30日繳納57,665元,餘額58,665元迄未依限補正,亦有本院裁判費或訴狀查詢表(見本院卷㈡第239頁),依上開說明,本件再審之訴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再審之訴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