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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4年度上字第144號

確認抵押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3 月 31 日

法官張世展莊俊華夏金郎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上字第144號

上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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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張碩峰
被上訴人
吳燕璜

上列當事人間因確認抵押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按提起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又依同法第466條之1第1項規定,對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查上訴人提起本件上訴,未繳納上訴裁判費,亦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本件上訴人請求被上訴人確認抵押權所擔保之新臺幣(下同)360萬元債權不存在,應徵第三審裁判費5萬4,960元。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後5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裁判費,並補正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如逾期未補正者,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就核定訴訟標的價額提起抗告,須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 法 官 張世展

                   法 官 莊俊華

                   法 官 夏金郎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蔡蘭櫻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4年度上字第144號於民國 105 年 03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抵押權不存在,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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