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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4年度上字第30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2 月 16 日

法官李素靖藍雅清田玉芬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上字第30號

上訴人
捷豹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仲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科技部南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額新台幣(下同)4,600,663元,第三審應徵裁判費69,95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10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並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委任律師為上訴第三審訴訟代理人或依同法第466條之2訴訟救助之規定,聲請第三審法院選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逾期不為上開補正,即駁回第三審上訴,特此裁定。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6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素靖

                   法 官 藍雅清

                   法 官 田玉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李良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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